典型案例

股权继承引发的公司解散
发布时间:2021-04-21阅读次数:
摘要:​基本案情:北京某公司的法人代表刘某将自己的公司和股东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原公司股东去世,营业执照丢失,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申请解散自己的公司。 江苏的刘先生与金某共同出资开办了一家科技公司。刘先生拥有80%的股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某拥有20%的股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因刘先生在江苏省苏州市居住,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由金某负责。2019年10月29日,金某突然患疾病不幸去世,对公司事务未做任何安排。因公司具体经营一直由金某负责,他的去世使公司经营面临巨大困难,员工也先后离职。

基本案情:北京某公司的法人代表刘某将自己的公司和股东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原公司股东去世,营业执照丢失,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申请解散自己的公司。

江苏的刘先生与金某共同出资开办了一家科技公司。刘先生拥有80%的股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某拥有20%的股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因刘先生在江苏省苏州市居住,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由金某负责。2019年10月29日,金某突然患疾病不幸去世,对公司事务未做任何安排。因公司具体经营一直由金某负责,他的去世使公司经营面临巨大困难,员工也先后离职。

后刘先生途经月坛南街时,不慎将科技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司公章丢失。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不慎丢失,使公司经营瘫痪。刘先生在寻找营业执照无果的情况下,为恢复公司运营,登报挂失,并到工商局办理执照及公章补办手续。因补办营业执照需要全体股东或去世股东的继承人签署相应文件,刘先生即联系金某的母亲、妻子蔡女士和儿子办理股权继承手续,但遭到拒绝。现公司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及公章的补办,也无法召开股东会议,已无法继续经营,处于停业状态。公司面临严重困难。为避免股东利益遭到更大损失,作为拥有公司股份超过2/3多数的大股东,刘先生将科技公司、金武的母亲、妻子蔡女士和儿子一并起诉到了法院,申请解散科技公司。

在法庭上,科技公司的代理人和金某的母亲对刘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提出过多异议。但金某的妻子蔡女士表示,她对公司的目前状况还不太了解,所以现在不能同意解散公司,等她把公司情况了解了以后再做决定。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科技公司股东金某死亡。该公司章程未就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予以规定。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金某的母亲、儿子和妻子蔡女士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经审查,该公司目前情况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情形,应予解散。法院依法判决解散该公司。

公司解散有明确的法定条件,根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以下几个法定条件:

1、请求的主体须为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2、造成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原因,一般包括因投资决策错误、市场外部环境的改变、严重违约致公司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股东存在较大的矛盾、大股东操纵公司经营决策大权、股东个人因病、死亡、流亡、犯罪、迁居等造成股东合作关系破裂等一系列原因所导致的严重困难。

3、公司僵局的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4、公司僵局不能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公司一旦解散就应该进行清理程序,最终导致公司人格的消亡,由此可能会造成公司商标、商誉、专用技术等无形资产价值的减少,并且涉及到内外部众多法律关系的调节,因此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是将司法解散公司作为解决公司僵局不得以的手段而规定在法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