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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中对赌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1970-01-01阅读次数:
摘要:对赌协议是一种融资机制,本质是估值调整机制,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对公司未来盈利的不确定的情况下,对公司价值重新进行调整的一种机制;投资方对自己投资的一种保护措施,可以降低投资失败风险;对融资方也起到激励作用。

一、根据投资方式不同而设定的不同对赌条款

(一)增资的对赌条款

投资方更倾向于用以增资的方式直接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投资款进入目标公司的经营。实践中,该增资经常是高额溢价增资。在对赌第一案中,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向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投资2000万,只占股3.85%,相当于出资114.771万元,其余全部计入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溢价高达17倍。

(二)股权转让的对赌条款

目标公司原股东出让部分股权,以股权融资,也可以提前变现股权,获得回报。此种模式下,投资方未将资金直接投入目标公司,而是以股权对价方式将投资款支付给原股东。投资方往往要求原股东将获得的股权转让款以借款的方式出借给目标公司。这种模式并不多,更多投资方选择增资的注资方式。

二、对赌条款的类型

(一)现金补偿的对赌条款

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向目标公司补偿资金

此方式本质上属于股东赠与,赠与的数额一般以补足约定实现的利润为准。如考虑税收对目标公司净利润的影响,补偿的数额高于未实现利润的数额。此种补偿的本质是保障投资者在目标企业中的所有者权益可以按照预期获得回报。

补偿公式:

补偿额=约定净利润-当年实现利润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向投资方补偿资金

目标公司未实现约定业绩,即当年净利润低于预估净利润,控股股东直接补偿投资方实际实现利润和预估利润的差额,简单方便。例如

2013年8月21日,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关于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凤凰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增资并由其并购上海慕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中披露的补偿方式就是:

原股东承诺,慕和网络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5,291万元;2015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6,349万元。若业绩目标未能实现,现有股东中的张嵥和周颢有补偿业务,补偿若向凤凰数字传媒进行,补偿金额=(当期业绩目标-当期实际业绩)*64%; 补偿若向IFREE香港进行,补偿金额=当期业绩目标-当期实际业绩

海富投资案中,海富投资作为投资方与甘肃世恒、甘肃世恒股东香港迪亚有限公司、迪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陆某共同签订了《增资协议书》,约定海富投资以现金2000万元对甘肃世恒进行增资。《增资协议书》第七条第(二)项约定:

如果甘肃世恒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海富投资有权要求甘肃世恒予以补偿,如果甘肃世恒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投资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司为:(1-2008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本次投资金额

也有更为复杂的对赌公式:

郜志成、周延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1],公司整体估值=4000万元(2010年盈利保证或2011年盈利保证)×10.125(市盈率)=40500万元。如果保证的4000万利润未能实现,原控股股东需要向投资人周某补偿现金:补偿金额=投资额-(公司整体估值÷2010年利润承诺)×2010年度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周某股权比例

(公司整体估值÷2010年利润承诺)的值就是当初确定的10.125倍的市盈率;2010年实际净利润没有达到4000万元,公司的整体估值显然是低于原本估值的40500万元,再乘以周某股权比例等于周某股权的实际价值,比投资时的股权价值要低! 所以需要补偿周某金额=投资额-周某股权的实际价值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的公司上市收益最大,如果上市失败,也会要求对赌公司或控股股东支付资金占用费用,一般为年投资收益率10%或者15%:补偿金额=投资人增资额+(投资人增资额*10% * 成交日到赎回日期间/365)-累积现金分红

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新方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案件[2],目标公司未能上市,股份回购计算公式为:回购金额=甲方本次支付的实际出资额×(1+15%×投资月数/12)-累计分红(含税)

在浙江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佳恒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黎应和、黎德见等公司增资纠纷[3],

乙方承诺甲方2011年、2012年、2013年利润分别为1750万元、4000万元和6000万元,当年实现目标任务的80%视同完成业绩承诺,不再对新增投资者以补偿。甲方当年实现利润的30%以上用于各股东分配。2、如果2011年度甲方净利润低于1400万元,则由乙方分别向增资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1400万元-2011年度实际完成利润)×丙方持有甲方的股权比例,补偿方式为乙方以现金方式补偿。

乙方向增资方承诺,如果甲方未能在2014年9月31日前直接或间接在境内或境外上市,则增资方有权要求乙方回购其持有的全部甲方股份。回购价按以下两者中的最大者确定:(1)保证增资方的年投资收益率不低于15%,(2)回购时增资方股权对应的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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