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资讯

股东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9-13阅读次数:
摘要:NT公司成立于1980年7月24日,其股东现为能投集团(持股95.34%)和HR公司(持股4.66%)。经营范围为:煤炭销售、汽车货运、自备铁路货运、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润滑油(脂)类项目,房屋出租等。分支机构经营:煤炭开采、洗选及销售等。分支机构有选煤厂、矿山安全计量站、迎宾楼宾馆、通讯器材综合经营部、新闻服务中心以及机械制造厂。

案情简介

NT公司成立于1980年7月24日,其股东现为能投集团(持股95.34%)和HR公司(持股4.66%)。经营范围为:煤炭销售、汽车货运、自备铁路货运、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润滑油(脂)类项目,房屋出租等。分支机构经营:煤炭开采、洗选及销售等。分支机构有选煤厂、矿山安全计量站、迎宾楼宾馆、通讯器材综合经营部、新闻服务中心以及机械制造厂。

2000年5月18日,HR公司(甲方)、信达公司(乙方)及NT矿务局(丙方)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确认甲方债权为7310万元,乙方债权为1786万元,甲方、乙方分别以折合7310万元、1786万元的债转股资产向三方共同设立的新公司出资,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20.36%和4.97%。新公司名称暂定为NT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方还就债权转股权的实施、其他债务处理、股权退出、生效条件、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九章第一条约定股权退出方式包括新公司回购、丙方购买以及债权方(甲方、乙方)转让等三种方式;第二条对债权方股权退出计划进行了约定:2001年度至2006年度各年退出股权比例分别为10%、10%、15%、20%、20%及25%,退出价款分别为910万元、910万元、1364万元、1819万元、1819万元、2274万元,6年合计退出股权100%,退出价款9096万元。
2000年月12日,HR公司(甲方)、信达公司(乙方)及NT矿务局(丙方)签订《债权转股权补充协议》,就三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达成补充和修改意见。其中,第二条约定:债权方(甲方、乙方)的股权通过回购方式退出时,股权退出价格为债权方转股债权原值,不采取溢价方式计算。即在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回购期限内,债权方通过企业回购股权所得金额等于转股债权原值。非经财政部审核同意,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决定债权方持有的股权“缩水”(即回购股权的价格低于转股债权原值)。
2011年9月30日,能投集团(甲方)与HR公司(乙方)签订《关于三户煤炭企业股权的置换协议》,约定乙方将其持有的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2100万元、占比2.5%股权和重庆天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5000万元、占比13.62%的股权,两户合计7100万元股权,与甲方持有的NT公司7100万元股权按一比一进行置换。自股权转换协议生效,双方完成过户和登记手续后,甲方享有本协议项下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天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乙方享有本协议项下NT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018年5月24日,NT公司召开第二届股东会2018年度第三次会议,形成《股东会决议》,编号:第二届股东会[2018]3号(二),载明:会议由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涂晓东主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有能投集团(拥有95.34%的表决权)、HR公司(拥有4.66%的表决权),参会股东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100%,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了《关于转让NT煤矿等单位资产的议案》,会议采取票决方式批准此议案。票决结果:能投集团赞成,HR公司反对,赞成的股东拥有95.34%的表决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决议获得通过。会议决议如下:同意公司将NT煤矿、红岩煤矿、东林煤矿、选煤厂、救护队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帐面价值218181.17万元,按照评估结果153541.09万元作为转让价格转让给渝新公司。以下决议经参会股东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如下,自作出之日起即时生效。能投集团和HR公司均在该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并盖章。
2018年6月6日,HR公司经理曾波与能投集团产权管理部员工黎定成通过微信联系双方将于6月8日上午在能投集团九楼907会议室召开会议事宜,HR公司有曾波、刘孝东等3人参会。2018年6月13日,曾波向其上级李博、毛玉洁发送邮件,汇报此次会议情况。2018年6月14日,曾波在回复毛玉洁的邮件中提到“李云鹏对NT矿业情况进行了介绍,对我方提出退出NT进行了回复,一是NT矿业潜亏巨大……NT矿业股权价值可能归零”。2018年7月12日,黎定成通过微信向曾波发送了《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组建及增资扩股方案》,该方案就渝新公司组建思路、方式、工作目标、组织架构、重组范围、资产重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以及上市等内容进行了安排。
2018年8月1日,HR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向NT公司邮寄送达了《关于要求回购股权的函》,要求NT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以14400万元回购HR公司持有NT公司的全部股权。HR公司员工曾波证实,HR公司在发函前就NT公司回购股权事宜一直与NT公司的控股股东能投集团进行协商,在发函前没有与NT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商过回购事宜。
2020年10月28日,重庆海特土地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渝海特【2020】评鉴字第163号),载明:经评定估算,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4月30日,NT公司资产总额评估值为967402.44万元,负债总额评估值为920196.74万元,净资产(100%股东权益价值)评估值为47205.70万元;HR公司持有的NT公司4.66%的股权价值为2199.79万元。
2020年12月15日,重庆海特土地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股权价值变化情况说明》,载明:截止2018年5月31日,HR公司持有的NT公司4.66%的股权价值为0万元。特别事项说明:1.委托书列明为2018年5月1日至5月24日期间的股权变化情况进行说明,企业一般在月末才会结账并出具会计报表,本股权价值变化情况说明变化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31日,提请说明使用人注意。2.NT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账务处理中有4家公司转出其核心资产,具体包括:NT煤矿、东林煤矿、红岩煤矿、选煤厂,累计出现账面亏损79206.12万元,系本次股权价值变化的主要原因。3.本说明作为《资产评估报告书》(渝海特【2020】评鉴字第163号)之附件,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结合使用。《股权价值变化情况说明》的附表《股权价值变化情况表》显示:NT公司2018年4月30日净资产(100%股东权益价值)评估值为47205.70万元,2018年5月31日调整评估值为-79125.95万元,其中处置核心资产出现账面亏损分别为:NT煤矿为-52737.19万元、东林煤矿为-13786.89万元、红岩煤矿为-11827.66万元、选煤厂为-854.38万元。庭审中,NT公司认可前述核心资产处置均发生在2018年5月24日NT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转让NT煤矿等单位资产并形成了股东会决议之后。
《重庆NT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大信渝审字【2018】00468号)显示,2017年12月31日,NT公司存货为105949290.20元,固定资产净额为2215529895.14元,在建工程为4967323637.18元,所有者权益为2493411729.39元。
NT公司2018年度1-9月份每月《会计报表》显示,NT公司1-4月各月营业收入分别为17078万元、6739万元、16322万元、23953万元,各月煤炭收入分别为7436万元、2962万元、9519万元、13281万元;2018年5月,营业收入为-16385万元,与同期15455万元比减少31840万元,“本月收入同比减幅较大,主要是归属于渝新公司‘三矿一厂’的业务即本年1-5月累计收入在5月进行了账务分离。‘三矿一厂’的煤炭收入不再计入在NT矿业公司账套中”,资产负债率达85.61%,较年初80.75%增加4.86个百分点,所有者权益17.69亿元,较年初24.94亿元减少7.25亿元;2018年6-9月累计营业收入同比降幅较多,主要原因是“三矿一厂”的煤炭收入不再计入NT公司合并账套中。渝新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28日,其股东为能投集团。
NT公司2018年5月24日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第六十日为2018年7月23日,第九十日为2018年8月22日。

争议焦点

1、NT公司是否转让了公司的主要资产;

2、HR公司要求NT公司收购股权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条件;

3、如果NT公司应当收购股权,收购价款的确定及应否支付收购款利息。

诉讼及判决

一、诉讼请求

1、判令NT公司以1.44亿元的价格(暂定,按鉴定或法院审理查明的股权价值与HR公司出资额1.44亿元两者孰高原则确定)回购HR公司持有的NT公司4.66%的股权;

2、判令NT公司向HR公司支付利息(以7300万元为基数,自200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136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NT公司承担。

二、判决结果

1、重庆NT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HR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66%股权的收购价款2202.68万元;

2、驳回中国HR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关于NT公司是否转让了公司主要财产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HR公司认为NT公司于2018年5月2日通过的股东会决议决定转让的资产符合前述规定第二项“公司让主要财产”的情形。

公司主营业务涉及的财产且运营该财产所得收益构成公司主要收来源,转让该产将改变公司经营方向的,该财产可以被认定为公司主要财产。本案中,NT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煤炭的生产和销售,且根据NT公司2018年度1-4月份《会计报表》显示,201年1-4月NT公司煤炭收入分别占到月总营业收入的43.5%、44%、58.3%和55.4%,可见,经营煤炭的收入是NT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部分。同时,根据NT公司201年度5-9月份《会计报表》显示NT公司208年5月24日《股东会决议》涉及的财产转让后,NT公司不再有煤炭收入,因此,该《股东会决议》决定转让的NT煤矿、红岩煤矿、东林煤、选煤厂及救护队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是NT公司的主要财产。HR公司对该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依据前述规定,享有请求NT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关于HR公司要求NT公司收购股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条件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异议股东在股东会决议形成后的六十日内,应当首先在公司内部寻求救济,如果没有向公司申请,视为放弃权利,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是股东提起收购诉讼的前提。法律规定六十日,是为了促使异议股东尽快行使权利,避免不确定状态持续存在。如果股东未在六十日内向公司提出收购申请,即丧失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本案中,HR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NT公司收购股权,符合该款关于“九十日内提起诉讼”的规定,但前提是HR公司在股东会决议形成后的六十日内,即2018年7月23日前向NT公司提出了收购申请且未能与其达成股权收购协议。HR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NT公司发送的《关于要求回购股权的函》,虽已超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的期限,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HR公司曾与NT公司的控股股东能投集团召开会议,结合会后HR公司员工曾波与其上级的往来邮件“李云鹏对NT矿业情况进行了介绍,对我方提出退出NT进行了回复”的内容、能投集团黎定成会后向曾波发送了《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组建及增资扩股方案》以及证人曾波的证言,HR公司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与NT公司控股股东能投集团协商了退出NT公司事宜。

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意思形成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NT公司仅有两名股东,能投集团持有NT公司95.34%的股权,是NT公司的控股股东,HR公司提出股权收购是公司内部治理关系问题,其与能投集团协商股权收购事宜,能够产生HR公司向NT公司要求收购股权的实际效果,因此,HR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要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法定程序的规定。

关于收购价格的确定及应否支付收购款利息的问题

如前所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价格的基础是价值,股权收购的合理价格应当以股权价值为基础,而股权价值应当是相应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的价值。经评估,NT公司2018年4月30日净资产(100%股东权益价值)评估值为47205.70万元,但2018年5月31日调整评估值为-79125.95万元,主要原因是处置NT煤矿、东林煤矿、红岩煤矿、选煤厂等核心资产出现账面亏损79206.12万元,而该些资产处置均发生于2018年5月24日《股东会决议》之后,因此,应当扣除该部分资产处置账面亏损对股权价值的影响,扣除后2018年5月31日调整评估值应为80.17万元,平摊到5月份每一天,计算至2018年5月24日调整评估值为62.07万元,那么,NT公司2018年5月24日净资产(100%股东权益价值)评估值可以认定为47267.77万元(47205.70万元+62.07万元=47267.77万元),HR公司持有的NT公司4.66%的股权价值评估为2202.68万元。HR公司主张按鉴定或法院审理查明的股权价值与HR公司出资额14400万元两者孰高原则确定股权收购价格,而14400万元是依照《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补充协议》关于原值回购股权的约定而确定的。

《债权转股权协议》约定的“新公司回购”仅是HR公司股权退出的方式之一,该协议并未约定收购HR公司股权是NT公司确定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且该协议仅是对HR公司债权转股权涉及的7310万元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了股权退出最迟于2006年完成。此外,《债权转股权补充协议》约定的“原值回购”仅是对HR公司债转股的7310万元在约定的回购期限内由通过回购方式退出时价格的约定。由于该补充协议未对回购期限另行约定,回购期限仍以《债权转股权协议》的约定为准。因此,HR公司在晚于合同约定的回购期限要求NT公司以原值回购其超出合同约定债权转股权范围的股权,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

同时,HR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请求NT公司收购其股权,并非依据前述合同约定请求NT公司回购股权,因此,以HR公司持有的NT公司4.66%的股权评估价值2202.68万元确定为NT公司收购股权的价格。另外,由于NT公司收购股权的义务始自本判决生效之时,HR公司诉请该义务产生前的利息没有法律根据。且依据《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补充协议》约定,NT公司回购HR公司股权仅是HR公司股权退出的方式之一,并非NT公司确定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NT公司不负有在2006年12月31日前向HR公司支付7300万元股权回购款的义务。因此,HR公司诉请NT公司以7300万元为基数,自2007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