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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利用同一笔资金循环转入、转出,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5-07-15阅读次数:
摘要:HT公司于2012年8月15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胡WM(出资80%)、董ZZ(出资20%)。2015年1月13日,HT公司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元,胡WM出资额为1600万元,董ZZ出资额为400万元。2015年12月28日,HT公司再次股东会决议:注册资本变更为4118万元,其中胡WM应出资总额3294.4万元,董ZZ应出资总额823.6万元,增资于2016年6月28日前认缴到位。

案情简介

HT公司于2012年8月15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胡WM(出资80%)、董ZZ(出资20%)。2015年1月13日,HT公司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元,胡WM出资额为1600万元,董ZZ出资额为400万元。2015年12月28日,HT公司再次股东会决议:注册资本变更为4118万元,其中胡WM应出资总额3294.4万元,董ZZ应出资总额823.6万元,增资于2016年6月28日前认缴到位。

2016年3月12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吸收新股东王YL、姜MW、程GL、汪XM、ZH、WQ形成以下系列协议。董ZZ与汪XM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董ZZ将其持有的20%HT公司股份作价823.6万元转让给汪XM,由汪XM承担尚未认缴到位出资款的出资责任。胡WM与程GL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胡WM将其持有的1.8213%HT公司股份作价75万元转让给程GL,由程GL承担尚未认缴到位出资款的出资责任。胡WM与姜MW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胡WM将其持有的2.1855%HT公司股份作价90万元转让给姜MW,由姜MW承担尚未认缴到位出资款的出资责任。胡WM与ZH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胡WM将其持有的1.2142%HT公司股份作价50万元转让给ZH,由ZH承担尚未缴位出资款的出资责任。胡WM与王YL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胡W将其持有的0.8499%HT公司股份作价35万元转让给王YL,由王YL承担尚未认缴到位出资款的出资责任。胡WM与WQ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胡WM将其持有的0.6071%HT公司股份作价25万元转让给WQ,由WQ承担尚未认缴到位出资款的出资责任。2016年3月23日、24日,HT公司根据上述协议确定的股权份额制定公司章程修正案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HT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胡WM认缴资本2800万元,占股67.9942%;汪XM认缴资本823.6万元,占股20%;董ZZ认缴资本219.4万元,占股5.3278%;姜MW认缴资本90万元,占股2.1855%;程GL认缴资本75万元,占股1.8213%;ZH认缴资本50万元,占股1.2142%;王YL认缴资本35万元,占股0.8499%;WQ认缴资本25万元,占股0.6071%;合计4118万元。

2016年5月18日,滁州恒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HT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载明:增资前的注册资本1012.2万元已缴足并经安徽明信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2012年8月15日出具验资报告。本次增资3105.8万元,由全体股东于2016年4月30日前缴足,其中胡WM增资期间缴存2095万元,应缴新增出资1987.8万元,作为资本公积107.2万元;汪XM增资期间缴存961.6万元,应缴新增出资823.6万元,作为资本公积138万元;董ZZ增资期间缴存19.4万元,应缴新增出资19.4万元;姜MW增资期间缴存90万元,应缴新增出资90万元;程GL增资期间缴存75万元,应缴新增出资75万元;ZH增资期间缴存50万元,应缴新增出资50万元;王YL增资期间缴存35万元,应缴新增出资35万元;WQ增资期间缴存50万元,应缴新增出资25万元,作为资本公积25万元。所附银行询证函显示胡WM等股东从2016年3月至4月通过多笔汇款完成出资,银行备注“上述款项均为当天转入后即转出,本函仅证明有上述款项发生,不做其他事项证明”。

该增资过程中,增资款汇入HT公司验资账户后,均在当日以“投资款”名目转出,其中截止2016年4月30日转至WT公司累计699万元,转至KLB公司累计13344978元。为此,滁州恒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向WT公司、KLB公司发出《往来账款询证函》,确认是否系对两公司的长期投资款。两公司分别于2016年5月11日盖章回传确认。

综合HT公司、胡WM、KLB公司、WT公司、董ZZ、汪XM等人在增资期间的银行流水,涉及胡WM的增资如下:2016年4月6日,胡WM向HT公司汇入10万元,用途增资,当日,HT公司向胡WM汇款10万元,用途为还款。

2016年4月26日,KLB分四次向胡WM汇款合计43.3万元,汪XM向胡WM汇款4.7万元,胡WM将该48万元汇给了HT公司,HT公司将其中的40万元汇给了KLB公司。2016年4月26、27日,KLB公司分三次向胡WM汇款计50万元,胡WM将该50万元汇给了HT公司,HT公司又汇给了KLB公司。

2016年4月27日,胡WM向HT公司汇款50万元,HT公司又汇给了胡WM,循环汇款十二次。

2016年4月27日,胡WM向HT公司汇款43万元,HT公司当天即汇给了KLB公司40万元。

2016年4月28日,董ZZ向胡WM汇款9.925万元,胡WM汇款10万元给HT公司,姜MW汇款40万元给HT公司,HT公司将该款汇给KLB公司。KLB公司又汇给了胡WM。

2016年4月28日,胡WM汇款48万元给HT公司,HT公司汇给了胡WM,如此循环九次,最终该款在胡WM账户。

2016年4月28日,胡WM汇款47万元给HT公司,HT公司汇给了胡WM。2016年4月29日,胡WM汇款45万元给HT公司,HT公司汇给了KLB公司。KLB公司汇款40万元给胡WM,胡WM将该款汇给HT公司,HT公司汇给了KLB公司,KLB公司又汇款45万元给胡WM,胡WM将该款汇给HT公司,HT公司汇款汇给了WT公司。

2016年4月29日,胡WM分两次汇款给HT公司共50万元,HT公司将该50万元汇款给了董ZZ,董ZZ又汇给了胡WM,后又循环七次,最后HT公司汇款41.4416万元给董ZZ。本次实际增资款为8.5584万元。

2016年4月29日,董ZZ汇款41.4909万元给胡WM,胡WM汇款41.5257万元给HT公司。HT公司汇款50万元给KLB公司,KLB公司又将该款汇给了胡WM,后又经胡WM汇款给HT公司,HT公司汇给了KLB公司,KLB公司又汇款了胡WM,如此循环七次。后胡WM将50万元中的165978元汇款给了HT公司,HT公司将该款汇给了KLB公司,KLB公司又汇给了胡WM。

2016年4月29日,董ZZ汇给胡WM20万元,胡WM向HT公司汇款20.2万元,HT公司将该款汇给了KLB公司,KLB公司又将20万元汇给了胡WM。

2016年4月29日,胡WM汇款45万元给HT公司,HT公司将该款汇给了WT公司,WT公司又将该款汇给了胡WM,胡WM将其中的194735元作为增资汇入HT公司。

以上胡WM共向HT公司汇款合计2362.797万元,HT公司转出为2323.7651万元,其中大部分为同一笔资金反复循环流转,仅有39.0319万元未转出。

关于汪XM的增资:2016年4月19日,王虎飞向汪XM汇款50万元,汪XM汇款给HT公司,HT公司汇款40万元给WT公司,WT公司又将该款汇给了胡WM,胡WM又汇给了汪XM,该款在19日、20日又分别按上述方式循环往复五次,最终进入胡WM账户。

2016年4月21日,胡WM汇款19.9万元至汪XM帐户,汪XM与董ZZ分别向HT公司汇款19.9万元和10万元。HT公司向WT公司汇款29.9万元,WT公司将该款汇给了胡WM,胡WM将该款汇给了汪XM,董ZZ又汇给汪XM0.1万元,汪XM将该30万元汇给了HT公司,该款又经四次循环(其中数额略有变动),最终该30万元进行汪XM账户。

2015年4月25日至2015年4月26日,汪XM汇款48万元给HT公司,HT公司汇给了WT公司或KLB公司,WT公司或KLB公司又汇给了胡WM,胡WM又汇给了汪XM。该款经过了十一次循环,最终该款进入了汪XM账户。

2016年4月26日,汪XM向HT公司汇款27万元,HT公司汇款26.7万元至KLB公司,KLB公司将该款汇给了胡WM,胡WM又汇给了汪XM。

以上汪XM虽合计向HT公司汇款961万元,HT公司又转出950.7万元,仅0.3万元未转出。

ZZ用于增资HT公司的银行账户在增资期间的流水显示,其于2016年4月21日向HT公司汇款10万元,于4月25日向HT公司汇款9.4万元。其和胡WM资金往来频繁,其中汇款9.4万元前收到胡WM的9.4万元汇款。2016年4月29日,HT公司分八次转账给董ZZ,前七次金额为50万元,最后一次为41.4416万元,共391.4416万元。

YL用于出资HT公司的银行账户在增资期间的流水显示,王YL出资HT公司的35万元于2016年4月26日一次性向HT公司支付。银行流水显示该资金的来源为KLB公司向王YL账户两笔汇款,附言均为“胡WM借款转王YL”。HT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又转给了KLB公司。

MW用于出资HT公司的银行账户在增资期间的流水显示,姜MW出资HT公司的90万元于2016年4月28日分两笔向HT公司支付。顺序为,KLB公司向姜MW账户汇款两笔共40万元,姜MW用该40万元向HT公司出资。KLB公司又向姜MW账户汇款三笔共50万元,姜MW用该50万元向HT公司出资。KLB公司汇款附言均为“胡WM借款转姜MW”。HT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又转给了KLB公司。

GL于出资HT公司的银行账户在增资期间的流水显示,程GL出资HT公司的75万元于2016年4月26日分两次向HT公司支付。该款来源于汪XM、KLB公司于当日的汇款(其中汪XM支付45万元、KLB公司支付30万元)。HT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又转给了KLB公司。

ZH用于出资HT公司的银行账户在增资期间的流水显示,ZH出资HT公司的50万元于2016年4月27日一次性向HT公司支付。该款来源于王虎飞于当日向其的50万元汇款。两笔汇款均附言“投资款”。HT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又转给了KLB公司。

WQ用于出资HT公司的银行账户在增资期间的流水显示,WQ出资HT公司的25万元于2016年4月27日一次性向HT公司支付。该款来源于王虎飞于当日向其的25万元汇款。之后,王虎飞又向WQ汇款25万元。WQ又向HT公司缴存25万元投资款。HT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又转给了KLB公司。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HT公司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审计报告将转至WT公司的699万元,转至KLB公司的13344978元认定为其他应收款,并做该债权审计未发现相关合同交易事项的说明。胡WM就上述金额分别向WT公司、KLB公司出具了借条HT公司对胡WM有360761.80元的应收款。

争议焦点

1HT公司股东在增资过程中是存在抽逃出行为还是虚假出资行为;

2、各被告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诉讼与判决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胡WM、董ZZ、王YL、姜MW、程GL、ZH、WQ、汪XM连带返还34119394元出资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抽逃之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

2、判令WT公司连带返还699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抽逃之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

3、判令KLB公司连带返还13344978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抽逃之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

二、判决结果

1、被告胡WM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HT科技(滁州)有限公司出资款本金21732394.45元及利息(以21732394.4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4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履行完毕之日);

2、被告汪XM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HT科技(滁州)有限公司出资款本金823.6万元及利息(以823.6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4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履行完毕之日);

3、被告董ZZ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HT科技(滁州)有限公司被逃的出资款本金219.4万元及利息(以219.4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月29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履行完毕之日);

4、驳回原告HT科技(滁州)有限公司的其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以非货币财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根据该规定,股东向公司交付出资系其法定义务。本案中,HT公司第二次增资过程中,胡WM、汪XM通过自己账户向HT公司汇款,但资金到账后即转入他人账户或自己账户,并存在就同一笔资金多次循环作为增资款转入、转出。从以上银行交易流水看,胡WM、汪XM向HT公司交付出资款的真实意图并非为资,仅系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HT公司亦未实际占用使用胡WM、汪XM转入的资金。HT公司在向KLB公司、WT公司汇款时虽注明为投资款,但KLB公司、WT公司在收到后立即转给了胡WM,胡WM又将该款作为增资款转入HT公司。若是HT公司向KLB公司、WT公司的投资款,则不应现上述资金回转的可能。即不存在HT公司向KLB公司、WT公司投资的事实。胡WM、汪XM等人的上述增资款最终并未由HT公司占有使用。胡WM、汪XM的上述行为系抽逃行为还是虚假出资行为,应根据两者的性质加以区分。虚假出资系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移财产权,而以欺诈手段表明自己已经资并取得公司的股份。其本质虽是有出资资金转移的行为,但没有永久和真实地转移资金所有权的真实意图,即股东认购出资而未实际出资,却取得公司股权,出资意图虚假。或是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在短期内将资金抽逃,使公司实际上未占有并使用股东的出资进行经营,该抽逃行为实质上亦属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系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又将其出资取回。具体表现为:一是公司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是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是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是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是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根据上述分析,胡WM、汪XM在增资过程中,将出资款转入HT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并循环往复作为出资,符合虚假出资的特征,故胡WM、汪XM的行为系虚假出资。HT公司认为胡WM构成抽逃资金的行为认识错误。

2016年4月29日,HT公司分八次转账给董ZZ共391.4416万元。HT公司向董ZZ转出以上款项,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且无任何合法的理由,系抽逃出资的行为。故HT公司认为董ZZ构成抽逃出资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胡WM、汪XM应当向公司交付出资。2016年4月胡WM共向HT公司汇款增资合计2362.797万元,仅有39.0319万元未转出,未出资额为2323.7651万元。HT公司主张胡WM返还出资数额21732394.45元的请求成立。汪XM虽合计向HT公司汇款961万元,仅0.3万元未转出。汪XM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向HT公司履行交付出资款823.6万元的义务。对HT公司主张汪XM应交付出资949.3万元中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ZZ除出资款外,直接从HT公司净取回至本人账户3914416.45元。该款大于董ZZ认缴出资款219.4万元,应当认定其抽逃出资219.4万元。本案为HT公司发起的追收股东抽逃出资纠纷,系民事案件,对余款不宜在本案中作出认定和处理。

YL、姜MW、程GL、ZH、WQ的出资虽可能不是自有资金,但现有证据并无从HT公司向各人汇款的记录。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上述诸人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或协助其他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亦无证据证明KLB公司、WT公司存在协助胡WM、汪XM抽逃出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