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史上最高,侵犯商业秘密获赔1.5亿
发布时间:2021-06-16阅读次数:
摘要:案件经过 2002年11月22日,嘉兴中华化工集团公司作为甲方与上海欣晨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及补充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乙方以交钥匙方式向甲方交付年产3000吨香兰素新工艺的工艺配方、操作规程、质量控制要求、原材料质量要求、生产装置的设计技术要求和参数等的技术资料;技术成果的归属由乙方所有;专利权归甲方共同申请并所有;项目中的技术资料由双方共有;工业化项目工程设计、设备非标设计由双方协商指定相当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系统设计,设计费由甲方支付。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500万元由嘉兴中华化工集团公司、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先后付清。

案件经过

2002年11月22日,嘉兴中华化工集团公司作为甲方与上海欣晨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及补充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乙方以交钥匙方式向甲方交付年产3000吨香兰素新工艺的工艺配方、操作规程、质量控制要求、原材料质量要求、生产装置的设计技术要求和参数等的技术资料;技术成果的归属由乙方所有;专利权归甲方共同申请并所有;项目中的技术资料由双方共有;工业化项目工程设计、设备非标设计由双方协商指定相当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系统设计,设计费由甲方支付。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500万元由嘉兴中华化工集团公司、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先后付清。

2005-2006年期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为其技改项目购买设备、工程安装支付了相关费用。

2006年9月26日,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委托上海欣晨公司在已有研发成果基础上,设计采用乙醛酸法生产香兰素新工艺的生产线。该合同还约定:由上海欣晨公司在合同签订240天内向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交付可行性研究报告、工艺流程图、设备布置图、设备一览表、非标设备条件图、土建基础施工图,以及工艺、土建、仪表、电器、公用工程等全套工程设计文件;相关技术仅在甲方(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用乙醛酸法生产甲基香兰素车间内使用;相关技术属双方共有。

2007年2月8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经济贸易局批复同意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扩建年产10000t/a合成香料(乙醛酸法)新技术技改项目,项目建设期1年。同年6月19日,浙江省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嘉兴中华化工公司1万吨合成香料(乙醛酸法)新技术技改项目,新建甲基香兰素生产装置2套,乙基香兰素生产装置1套及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产能达到甲基香兰素9000吨/年,乙基香兰素1000吨/年。同年10月,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委托通州市平潮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制造香兰素生产所需非标设备共199种,合同约定两个月内交货。设备图由南通职大永泰特种设备设计有限公司根据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提供的条件图设计完成。华东理工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接受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委托,设计完成项目所需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2007年12月,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新技术技改项目土建、安装工程竣工。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于2007年12月29日前向上海欣晨公司支付了技术转让款350万元。

2008年7月16日,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签订《关于企业长期合作的特别合同》,约定:上海欣晨公司放弃对外一切经营业务,仅作为为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一家进行技术研发的企业,在合同规定的合作期间研发的所有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归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所有,合同期十年;双方合作之前签署所有技术合同履行、结算与新的合作合同无关。

自2003年起,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先后制定了文件控制程序、记录控制程序、食品安全、质量和环境管理手册、设备/设施管理程序等文件。

侵权经过:

王龙集团公司成立于1995年6月8日,注册资本8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的研发、生产,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的制造、销售等,王国军任监事。

王龙科技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21日,由王国军与王龙集团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其注册资本1018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食品添加剂山梨酸、山梨酸钾、香兰素、脱氢醋酸、脱氢醋酸钠的研发、生产,羧酸及其衍生物的研发、生产等,王国军任法定代表人。

宁波王龙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24日,由王龙科技公司以实物方式出资8000万元成立,经营范围为实用香精香料(食品添加剂)的研发、生产等,主要产品为香兰素,王国军任法定代表人。

2017年6月22日,王龙科技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宁波王龙香精香料有限公司51%的股权出售给凯美菱精细科学有限公司(CamlinFineSciencesLimited,以下简称凯美菱科学公司)与喜孚狮欧洲股份公司,王龙科技公司以设备和专利等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9%,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香兰素的研发、生产、销售和交易等。2017年7月26日,宁波王龙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喜孚狮王龙公司。

傅祥根自1991年进入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工作,2008年起担任香兰素车间副主任,主要负责香兰素生产设备维修维护工作。

2010年春节前后,冯xx与傅祥根、费xx开始商议并寻求香兰素生产技术的交易机会。同年4月12日,三人前往王龙集团公司与王国军洽谈香兰素生产技术合作事宜,以嘉兴市智英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智英公司)作为甲方,王龙集团香兰素分厂作为乙方,签订《香兰素技术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条,甲方以其所持有国内外最新、最先进生产香兰素新工艺技术为该项目入股王龙集团香兰素分厂,甲方暂定为该项目技术价值500万元,8%作为香兰素产品的股份。第二条,甲方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诀窍,使该技术顺利转让给乙方。乙方掌握所有产品的工艺技术,包括产品工艺流程图、设备平面布置图、非标设备加工图、涉及香兰素项目的所有技术资料。第七条,甲方技术人员小组(四人)应跟乙方一起联合,筹建该项目各种事务及筹备销售业务渠道等,确保甲方帮助销售一年一千吨以上销量及各方面工作。落款处甲方由“嘉兴市智英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筹)”签章,法定代表人处由冯xx签字,乙方由“王龙集团”签章,保证人栏由冯xx、傅祥根、费xx签字。

2010年4月12日,王龙集团公司向嘉兴智英公司开具100万元银行汇票,冯xx通过背书转让后支取100万元现金支票,从中支付给傅祥根40万元、费xx24万元。随后,傅祥根交给冯xx一个U盘,其中存有香兰素生产设备图200张、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14张、主要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冯xx转交给了王国军。2010年4月15日,傅祥根向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同年5月傅祥根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离职,随即与冯xx、费xx进入王龙科技公司香兰素车间工作。

2010年5月9日,王龙科技公司与案外人上海宝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一批非标压力容器。同年6月4日,王龙科技公司与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特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一批非标设备。上述合同均约定供方按需方的工艺条件图设计图纸,经需方确认后按图施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公安分局调取了王龙科技公司向杭特公司提供的设备图105张,其中部分设备图显示设计单位为南通职大永泰特种设备设计有限公司,部分图纸上有傅祥根、费xx签字或“技术联系傅工01516859xxxx王龙”字样,傅祥根确认该移动电话号码系其所有。同期,王龙科技公司向其他厂家购买了离心机、干燥机等设备。以上合同均已实际履行完毕。

2011年3月15日,浙江省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批复同意王龙科技公司生产山梨酸(钾)、醋酐、双乙烯酮及醋酸衍生产品、香兰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香兰素年产量为5000吨。同年6月,王龙科技公司开始生产香兰素。2013年4月,浙江省宁波市科学技术局批复对王龙科技公司“乙醛酸法新工艺技术制备香兰素及产业化”科技项目给予经费支持,项目负责人包括王国军、傅祥根等三人,王龙科技公司在申报材料中自称傅祥根曾任嘉兴中华化工公司香兰素项目技术负责人之一,参与年产1万吨乙醛酸法合成香兰素连续化生产线设计及建设。2015年8月18日,浙江省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批准王龙科技公司新建2套共0.6万吨香兰素生产装置,香兰素的生产采用愈创木酚乙醛酸法。王龙科技公司向该局申报的《年产6万吨乙醛、4万吨丁烯醛、2万吨山梨酸钾、0.6万吨香兰素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201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包含了碱化与缩合酸化单元、木酚萃取单元、氧化单元氧化工序、氧化单元亚铜回收工序、脱羧单元、香兰素萃取、分馏单元、香兰素结晶和乙醇回收单元、辅助工段9张工艺流程图。

喜孚狮王龙公司自成立时起持续使用王龙科技公司作为股权出资的香兰素生产设备生产香兰素。

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于向原审法院起诉,起诉请求:(一)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王国军立即停止一切侵害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二)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王国军赔偿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200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王国军负担。

争议焦点

一、 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

1.被诉侵权技术信息与涉案技术秘密相同

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包括六个秘密点,涉及58个非标设备的设备图287张和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25张。被诉侵权技术信息载体为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获取的200张设备图和14张工艺流程图,经比对其中有184张设备图与涉案技术秘密中设备图的结构型式、大小尺寸、设计参数、制造要求均相同,设备名称和编号、图纸编号、制图单位等也相同,共涉及40个非标设备;有14张工艺流程图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的设备位置和连接关系、物料和介质连接关系、控制内容和参数等均相同,

2.涉案技术秘密的侵权使用情况

经法院比对,各方当事人确认王龙科技公司提供给杭特公司的设备图中有37张与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图相同,且包含在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的图纸范围内,共涉及8个非标设备。

二、损害赔偿责任、维权费用及诉讼费的分担。

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施行)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上述“侵权行为的情节”,一般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所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具体行为、后果等因素。对于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应当持续到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对于侵害技术秘密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可以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具体因素,并可以按照营业利润或者销售利润计算。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王龙科技公司2011年获准投产的年产量为5000吨的香兰素,四年后即2015年再次申报并获准新建2套共6000吨香兰素生产装置;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曾自述其2013年的香兰素产量为2000吨;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以及2019年香兰素产量均超过2000吨。基于上述情况,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在本案中主张2011-2017年期间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及喜孚狮王龙公司实际利用涉案技术秘密每年生产和销售香兰素2000吨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亦据此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及喜孚狮王龙公司于2011-2017年期间实际利用涉案技术秘密每年生产和销售香兰素至少2000吨,并据此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额。同时,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提供了其营业利润率、销售利润率和价格侵蚀的基础数据。在上述事实和数据的基础上,本案具备按照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数额的基本条件。原审法院以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为由,以法定赔偿方式计算本案赔偿数额,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综合考虑前述本案确定损害赔偿责任需要考虑的因素,特别是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侵权恶意较深、侵权情节恶劣、在诉讼中存在妨碍举证和不诚信诉讼情节,以及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实际上系以侵权为业的公司等因素,本院依法决定按照香兰素产品的销售利润计算本案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由于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及喜孚狮王龙公司在本案中拒不提交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和资料,本院无法直接依据其实际销售香兰素产品的数据计算其销售利润。考虑到嘉兴中华化工公司香兰素产品的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可以作为确定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及喜孚狮王龙公司香兰素产品相关销售价格和销售利润率的参考,为严厉惩处恶意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充分保护技术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本院决定以嘉兴中华化工公司香兰素产品2011-2017年期间的销售利润率来计算本案损害赔偿数额,即以2011-2017年期间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及喜孚狮王龙公司生产和销售的香兰素产量乘以嘉兴中华化工公司香兰素产品的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计算赔偿数额。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及喜孚狮王龙公司2011-2017年期间因侵害涉案技术秘密获得的销售利润为155829455.20元。

法院判决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初25号民事判决;

二、王龙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喜孚狮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傅祥根、王国军立即停止侵害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即停止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设备图和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记载的技术秘密(详见本判决附件1),该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到涉案技术秘密为公众所知悉时止;

三、王龙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傅祥根、王国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5829455.20元,合理维权费用3492216元,共计159321671.20元,喜孚狮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对其中7%即11152516.9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本案当中的技术秘密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最终获得1.5亿余元的赔偿,是目前商业秘密侵权赔偿中最高的赔偿数额。由此案可知公司想要防止该类风险必须得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只有这样才能防止该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