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备忘录》若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3-02-08阅读次数:
摘要:2014年12月30日,A公司(丙方)与林S(甲方)、印JH(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乙方承诺:B公司已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决议甲、乙方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将各自在B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丙方。甲方同意乙方转让36%的股权给丙方并放弃对该部分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乙方也同意甲方转让15%的股权给丙方并放弃对该部分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甲方占有B公司50%的股权,现自愿将其中15%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以30万元转让给丙方;乙方占有B公司50%的股权,现自愿将其中36%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以72万元转让给丙方。B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为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S。甲、乙方已履行完毕将股权转让给丙方之全部法律及行政手续后,甲、乙、丙三方应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按照各自在B公司的持股比例,分两次对该公司进行投资,三方共同投资总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投入1800万元;第一期三方共同投资1500万元,具体投资方式为:甲方投资525万元,乙方投资210万元,丙方投资765万元(含购买甲乙方股份转让款102万元),具体出资方式为现金投资;第二期三方共同投资500万元。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6日,A公司代替B公司支付给C公司300万元;2015年1月22日,A公司通过5张承兑汇票支付给B公司511717.5元;2015年1月9日,A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账户转账至B公司账户100万元;2015年1月12日,A公司转账向林S、印JH支付股权转让款102万元;2015年3月2日,A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账户转账至B公司2118282.5元。A公司投资后,A公司与林S、印JH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A公司占有亿农达公司51%的股份。
2017年1月11日,王YY代表新海公司与林S、印JH签订《备忘录》一份,载明:一、2014年12月30日,A公司与林S、印JH签订合作协议,合作起始时间自2015年1月1日起,B公司总投资1500万元,A公司投资及股权转让款765万元。股权转让完成后,A公司占B公司51%的股权,林S占B公司35%的股权,印JH占B公司14%的股权。B公司注册资本金额为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S。二、自2015年5月初,A公司与林S、印JH达成口头协议,A公司撤出对B公司投资,林S、印JH归还A公司投资款及股权转让款76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月利率1%。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累计归还本金625万元。三、截止2017年1月11日,还有140万元本金未归还。四、2015年5月1日,B公司库存货币资金约300万元,5月10日实际汇安徽新公司265万元,因265万元资金未使用,免除265万元2015年5月1日之前资金占用利息。五、剩下的本金及利息还款计划:1、本金:2017年3-5月份,分别还款40万元、50万元、50万元;2、利息计算方法:月利率1%、日利率=1%÷30、按实际资金占用天数计算利息;3、利息支付方式:(1)现金支付;(2)如B公司资金紧张,可用C公司产品“(满仓),27.8%,噻呋.已睉醇悬浮液济”规格分别为以下三种:a、100ml×50瓶;b、500ml×20瓶;c、10ml×500袋。价格以宇龙2017出厂价为准,生产日期为2017年;具体各规格数量暂不定。六、本息结清后,新海公司在5日内配合林双、印金花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上述备忘录签订后,林S、印JH又陆续偿还A公司103万元。双方一致确认截止起诉时,林S、印JH尚欠A公司投资及股权转让款37万元。另A公司称林S、印JH分别于2017年4月30日、2017年6月30日向其支付利息52500元、75000元。后林S、印JH未再还本付息。
争议焦点
1、《备忘录》是否有效;

2、林S、印JH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诉讼及判决
一、诉讼请求

(一)(A公司起诉)请求:

1、林S、印JH立即支付A公司投资款及股权转让款本金37万元;

2、林S、印JH立即支付A公司利息946640.9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11日,以后应当计算至投资款及股权转让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

3、案的诉讼费用由林S、印JH承担。

二、判决结果

(一)一审法院判决

1、林S、印JH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A公司投资及股权转让款370000元;

2、林S、印JH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公司截止2019年1月11日的利息798773.3元,之后的利息应以尚欠的上述第一项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林S、印JH实际清偿上述第一项款项之日止;

3、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6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50元,由A公司承担2431元,林S、印JH负担19219元。

(二)二审法院判决

1、维持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林S、印JH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A责任公司投资及股权转让款37万元;

2、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变更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林S、印JH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公司截止2019年1月11日的利息946640.92元,之后的利息应以尚欠的投资及股权转让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6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50元,由林S、印JH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907元,由林S、印JH负担。

律师评析    
《备忘录》签订于《合作协议》之后,协议各方通过《备忘录》对《合作协议》解除后的相关事项(撤出投资及款项支付、利息承担等)进行了书面确认,A公司认可王YY代表A公司签署《备忘录》的行为,该《备忘录》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协议各方均有拘束力,各方均应按《备忘录》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作协议》签订后,A公司向林S、印JH支付了102万元股权转让款,投资款653万元已经支付给了B公司。无论投资款是否属于借款,在《备忘录》第二条,明确约定林S及印JH归还A公司投资款及股权转让款,至于林S、印JH与B公司是代偿还是债务加入,与本案无关,林S、印JH应按照《备忘录》的约定承担还款责任。
《备忘录》不同于合同、协议,很多人都会误以为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只要是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其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实践中我们还是要注意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以便出现认定无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