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未达到预期收益的约定,会触发股权回购
发布时间:2026-05-20阅读次数:
摘要:一、2016年11月9日,WY公司与DZR销售公司的股东赵LM、赵LH签订《增资协议》,约定WY公司向DZR销售公司增资4500万元,增资后WY公司持有DZR公司15%股权。关于采购目标事宜,《增资协议》第7.1条约定,乙方(赵LM、赵LH)及目标公司(DZR销售公司)同意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采购甲方(WY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含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轮胎及汽车后市场产品目标见附件四,同时在同等条件下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应优先采购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产品。……若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完成本协议上述约定的当年度采购甲方产品目标,则乙方按照未完成部分的30%以货币或同等金额的目标公司股权在次年1月31日前补偿给甲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甲方订单流程预测、提报产品的需求,目标公司应于每月19日之前提供T+3月订单预测和T+1月订单,甲方应于每月29日之前向目标公司确认,甲方确认后,如因甲方产能、缺货原因两月后仍未交货,从而导致乙方未完成部分不在补偿范围内,且甲方按照未完成部分的30%以货币或同等金额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在次年1月31日前补偿给乙方……。《增资协议》第12.1条约定,公司以扣除所得税等税款及公积金后的利润为限,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及股东会决议,对利润进行分配,但当年利润分配不得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30%。关于品牌支持,增资协议》第6.6条约定,本次增资完成后,如目标公司(DZR销售公司)具备甲方(WY公司)认可的资质、能力并与甲方达成共识,甲方可以在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现有品牌产品中由甲方自主选择一个商用品牌、一个乘用品牌由目标公司作为全国范围内独家代理。但目标公司须服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对品牌产品的管理,同时甲方有权收回目标公司的独家代理权。

案情简介

一、2016年11月9日,WY公司与DZR销售公司的股东赵LM、赵LH签订《增资协议》,约定WY公司向DZR销售公司增资4500万元,增资后WY公司持有DZR公司15%股权。关于采购目标事宜,《增资协议》第7.1条约定,乙方(赵LM、赵LH)及目标公司(DZR销售公司)同意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采购甲方(WY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含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轮胎及汽车后市场产品目标见附件四,同时在同等条件下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应优先采购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产品。……若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完成本协议上述约定的当年度采购甲方产品目标,则乙方按照未完成部分的30%以货币或同等金额的目标公司股权在次年1月31日前补偿给甲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甲方订单流程预测、提报产品的需求,目标公司应于每月19日之前提供T+3月订单预测和T+1月订单,甲方应于每月29日之前向目标公司确认,甲方确认后,如因甲方产能、缺货原因两月后仍未交货,从而导致乙方未完成部分不在补偿范围内,且甲方按照未完成部分的30%以货币或同等金额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在次年1月31日前补偿给乙方……。《增资协议》第12.1条约定,公司以扣除所得税等税款及公积金后的利润为限,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及股东会决议,对利润进行分配,但当年利润分配不得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30%。关于品牌支持,增资协议》第6.6条约定,本次增资完成后,如目标公司(DZR销售公司)具备甲方(WY公司)认可的资质、能力并与甲方达成共识,甲方可以在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现有品牌产品中由甲方自主选择一个商用品牌、一个乘用品牌由目标公司作为全国范围内独家代理。但目标公司须服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对品牌产品的管理,同时甲方有权收回目标公司的独家代理权。

二、2018年4月20日,山东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河北DZR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鲁大信审字[2018]第00119号),载明DZR销售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为673106850.15元,净利润为16215043.17元。2019年4月26日,山东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河北DZR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鲁大信审字[2019]第00127号),载明DZR销售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为703059726.81元,净利润为19150000元。

三、2018年7月31日,DZR销售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公司2017年可分配利润的30%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并于审计报告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各股东账户。2018年6月29日,WY公司收到2017年分红729676.94元。2019年5月21日,DZR销售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公司2018年可分配利润的30%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并于审计报告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各股东账户。2019年7月16日,WY公司收到2018年分红861754.924元。

四、2019年7月23日,WY公司与赵LM、赵LH、DZR销售公司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确认甲方(WY公司)足额支付了增资款,目标公司2017年和2018年采购甲方的产品金额分别为1061万和1422万,另外,河北中尊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未获得品牌轮胎翻新循环项目的100亩土地使用权,未取回已支付的4227万元土地款。《股权回购协议》约定,乙方同意以不低于人民币3952万元的价格回购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15%的股权,甲方收到全部股权回购款后5日内配合乙方办理股权转让的手续。乙方于2019年7月24日前向甲方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定金10万元;于2019年8月22日前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定金1000万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剩余部分股权回购款。甲方收到定金后,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5%的股权,乙方承诺参与竞拍并有效举牌。乙方违反本协议不参与目标股权竞拍的或非有效举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乙方向甲方承诺: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如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财产转移、损害甲方商誉及利益等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将剩余股权回购款支付给甲方。因本协议及增资协议的履行引起的一切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提交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一方败诉的,承担另一方律师费。

五、2019年7月24日,赵LM、赵LH向WY公司支付10万元,2019年9月30日支付20万元。

六、2019年10月9日,DZR租赁公司、DXD公司、MF向WY公司分别向WY公司具《担保函》,承诺“如DZR公司(DZR销售公司)、赵LM、赵LH未按时支付全部股权回购款,保证人同意以公司/个人全部合法财产向WY公司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自保证人盖章之日起生效。”DZR租赁公司、DXD公司在《担保函》的落款处分别有苗茁、杨光的签字。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的记录,DZR租赁公司及DXD公司出具《担保函》时,苗茁、杨光分别担任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各自持有两公司95%、98.76%的股权。

七、2020年8月20日,赵LM等及河北中尊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向WY公司出具《函》,确认“赵LM、赵LH尚欠WY国际股权回购款的数额为3922万元,除此之外,我方对与WY国际之间的协议无其他任何异议。”

八、WY公司一审庭审中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10万元发票,证明为主张权利发生的律师费为40万元,赵LM等对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律师费并未完全发生。WY公司向DZR销售公司增资前,DZR销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其中赵LH出资3000万,赵LM出资12000万,两者持股比例为4:1。WY公司增资后,赵LM、赵LH及WY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68%、17%、15%。

争议焦点

股权回购是否的条件是否生效。

诉讼与判决

一、诉讼请求

(一)一审请求

1、赵LM、赵LH向WY公司支付剩余股权回购价款3952万元、利息损失及律师费;

2、赵LM、赵LH、DZR销售公司向WY公司支付未完成2017年度及2018年度采购目标的补偿金的利息损失2450163.08元;

3、赵LM、赵LH、DZR销售公司向WY公司支付因未完成2017年度、2018年度净利润的补偿金275550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4、DZR销售公司向WY公司分配公司利润3713341.01元;

5、DZR租赁公司、DXD公司、MF对诉讼请求1中剩余股权回购款3952万元、利息损失及律师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赵LM等向WY公司付清剩余股权回购价款、利息损失及律师费后,DZR销售公司及赵LM、赵LH协助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7、本案诉讼费用由赵LM等负担。

(二)二审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

2二审诉讼费由WY公司承担。

二、判决结果

(一)一审法院判决

1、赵LM、赵LH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WY公司股权转让款3922万元;

2DZR租赁公司、DXD公司、MF对赵LM、赵LH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赵LM、赵LH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WY公司剩余股权转让款3922万元自2019年9月3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报价利率1.3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4、赵M、赵LH于决生效之日起十内支付WY公司律师费10万元;

5、赵LM、赵LH、DZR租赁公司、DXD公司、F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后十日内,DZR销售公司、赵LM、赵LH协助WY公司办理所持DZR销售公司12%股权变更为赵LM、3%股权更为赵LH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6、驳回WY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WY公司与赵LM赵LH之间签订的《增资协议》及《股权回购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根据WY公司各项诉讼请求,分别进行阐述。

L、赵LH向WY公司支付剩余股权回购价款3952万元、利息损失及律师费。WY公司与赵LM、赵LH签订的《增资协议》第9条,约定了Y公司要求回购股权的条件关于赵M等主张挂牌程问题,赵LM等本案中否认股权回购协议》的效力,也拒绝继履行回购义务双方现无法通过挂牌举牌的方式完成交易,WY公司通过起诉的方式主张继续履行回购义务并无不当。同时WY公司与赵LM、赵LH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对赵LH、赵LM回购义务及回购款行确认,赵LM等关于回购条件不成就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LM等主张WY公司以拒绝配合DZR销售公司办理银行贷款逼迫赵LM、赵LH签署《股权回购协议》,《股权回购协议》系赵LM、赵LH受迫的情况下签署。赵LM等主张不符合胁迫行为成立要件,也未在除斥期间主撤销权,其否认《股权回购协议》效力的主张亦不能成立。WY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有《股权回购协议》第六条及《委托代理合同》为依据。

要求赵LM、赵LH、DZR销售公司向WY公司支付未完成2017年度及2018年度采购目的补偿金的利息损失245016.08元,《增资协》第7条约定目标公司应完成采购目标及法律后果,本案中WY公司仅主张利息损失,但确认利息损失的前提是对赵LM、赵LH、DZR销售公司应否及如何承担未完成采购目标责任,本案中WY公司诉讼请求未包括对补偿金本金事实确认和请求,WY公司可另行主张。

LM、赵LH、DZR销售公司向WY公司支付因未完成2017年度、2018年度净利润的补偿金275550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增资协议》第8条约定目标公司未完成年度净利润目标应予赔偿的情况,根据本案事实,目标公司净利润情况不符合协议前两项规定情形,后两项约定情形是针对2017至2020年整体性约定,WY公司仅依据2017、2018数据要求赵LM、赵LH、DZR销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DZR销售公司分配公司利润3713341.01元,尽管DZR公司股东会曾就公司利润30%作出过分配决议,并已实际履行,但就剩余利润公司尚未作出决议,在此情况下,WY公司要求公司分配利润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DZR租赁公司、DXD公司、MF对诉讼请求一中剩余股权回购款3952万元、利息损失及律师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ZR租赁公司、DXD公司、MF出具的《担保函》中就赵LH、赵LM应支付WY公司股权回购款作出担保,并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及持股90%以上的股东签字同意,可认定该担保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DZR公司、DXD公司再次在双方和解过程中形成的《函》上加盖公章,再次确认担保意思表示。

DZR销售公司及赵LM、赵LH协助办理相关的股权回转变更手续,因双方已经就股权回购达成一致,且增资前后赵LM及赵LH的持股比例均为4:1不变,在双方没有约定具体回购比例,就回购比例也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WY公司主张赵LM、赵LH仍按4:1的比例回购股权即赵LM回购WY公司所持DZR销售公司12%股权,赵LH回购WY公司所持DZR销售公司3%股权。

综上,本案当事人双方对于股权回购、经济补偿事宜约定明确,WY公司主张赵LM、赵LH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补偿金及利息损失等款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WY公司主张DZR租赁公司、DXD公司及MF承担担保责任有担保函作为合同依据,且担保事宜系担保人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