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减资过程中存在的瑕疵是否需支付减资退股款
发布时间:2026-05-13阅读次数:
摘要:2006年10月18日,北京JT嘉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田公司,2015年10月16日更名为ZD公司)成立,有HT公司、JT公司两个股东,其中HT公司出资290万元,持股58%,JT公司出资210万元,持股42%。 2019年11月15日,北京慧能佳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更名为HT公司。 2015年6月30日,ZD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内容如下:同意ZD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减少至100万元,其中JT公司减少出资210万元,HT公司减少出资190万元;变更后ZD公司的股权结构为:HT公司持股100%。HT公司和JT公司均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盖章同意上述股东决议。 2015年7月3日,ZD公司在《中国商报》上刊登《减资公告》,内容为:ZD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减至100万元。请债权人自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提出债权债务或提供应担保请求,特此公告。

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18日,北京JT嘉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田公司,2015年10月16日更名为ZD公司)成立,有HT公司、JT公司两个股东,其中HT公司出资290万元,持股58%,JT公司出资210万元,持股42%。

2019年11月15日,北京慧能佳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更名为HT公司。

2015年6月30日,ZD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内容如下:同意ZD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减少至100万元,其中JT公司减少出资210万元,HT公司减少出资190万元;变更后ZD公司的股权结构为:HT公司持股100%。HT公司和JT公司均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盖章同意上述股东决议。

2015年7月3日,ZD公司在《中国商报》上刊登《减资公告》,内容为:ZD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减至100万元。请债权人自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提出债权债务或提供应担保请求,特此公告。

2015年8月19日,ZD公司出具《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的说明》,内容为:ZD公司申请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减少至100万元。本公司已于2015年7月3日在《中国商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在公告期45日内无任何单位或个人本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请求。本企业减资前无任何债务问题,也未向三方做过任何方式的担保,减资前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按原出资额承担,减资后发生的债权债务由现在的股东按减资后出资额承担。

ZD公司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并未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JT公司与ZD公司及HT公司并未就具体减资方案达成一致。

2015年9月2日,嘉田公司将工商登记信息中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元,股东由JT公司、HT公司变更为HT公司。

日期为2017年4月6日的法院开庭笔录上记载:JT公司出具证据2,2015年9月17日出具的中路华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审计报告》,ZD公司及HT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形式真实性认可。审计我们是知情的,报告的内容不认可。

2017年5月4日,JT公司申请对ZD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年6月30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进行评估。一审法院根据其申请委托富川公司,对ZD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年6月30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进行了评估。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事项里载明:ZD公司无法在评估工作日提供在评估基准日及其之前的有效财务数据、权属资料,评估人员只能采用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审计报告》作为本次评估的工作基础。JT公司支付评估费70000元。资产评估的结论为: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年6月30日,ZD公司的总资产评估价值为792.14万元,负债为-3.74万元,净资产为795.88万元,增值151.94万元,增值率23.60%。

HT公司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王艳同时在ZD公司担任董事和总经理。

争议焦点

减资过程中存在的瑕疵ZD公司、HT公司是否需支付减资退股款。

诉讼与判决

一、诉讼请求

(一)一审请求

1、ZD公司、HT公司支付减资退股款3342696元;

2、ZD公司、HT公司承担诉讼费及评估费70000元。

(二)二审请求

撤销一审法院判决,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判决结果

(一)一审法院判决

1、判决生效后10日内,北京ZD佳宏科技有限公司向JT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减资退股款3342696元。

2、北京HT佳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北京ZD佳宏科技有限公司向JT物流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减资行为,是公司旨在减少注册资本数额而将其意思表示于外的法律行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必须经过必要的程序,履行通知债权人并公告,是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因减资而受损。减资意味着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注册资本的减少又将导致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公司的偿债能力降低。设置法律行为无效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对行为本身作出定性评价。公司履行法定减资程序存在瑕疵的,不必然导致减资行为无效。

本案,第一,ZD司于2015年月30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减少ZD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JT公司撤回出资210万元。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ZD司的两名股东均出席股东会,并盖章对该股会决议表示同,且该股东会决议内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股东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第二,2015年7月3日,ZD公司在中国商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请债权人自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提出债权债务或提供应担保请求。第三,215年9月2日,嘉公司将工商登记信息中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元,股东由JT公司、HT公司变更为HT公司。上述程序系ZD公司依法履行的减资程序。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ZD公司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并未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上述事实系ZD公司减资过程中存在的瑕疵。综上,ZD公司及JT公司、HT公司对于减资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已经经过公司权力机构作出了决议,并已经对不特定债权人发布了减资公告,且已经实际完成了减资的变更登记,其仅仅未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的瑕疵,不影响ZD公司的减资行为的有效性。

鉴于JT公司与ZD公司及HT公司未就具体减资方案达成一致。JT公司申请对ZD公司截至2015年6月30日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进行评估,并依该评估结论计算其股东权益及减资退股款,并无不当。根据该评估结论,以2015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净资产的评估价值为795.88万元。故现JT公司要求ZD公司支付减资退股款3342696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ZD公司、HT公司辩称,上述评估结论作出的依据之一系《审计报告》,但该《审计报告》无原件,故该资产评估报告不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经查,虽然各方未能提供《审计报告》的原件,但鉴于ZD公司、HT公司在日期为2017年4月6日的法院开庭笔录中对《审计报告》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评估结论以《审计报告》作为鉴定依据,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2017年5月4日,JT公司申请对ZD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年6月30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进行评估。一审法院根据其申请委托富川公司,对ZD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年6月30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进行了评估。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事项里载明:ZD公司无法在评估工作日提供在评估基准日及其之前的有效财务数据、权属资料,评估人员只能采用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审计报告作为本次评估的工作基础。JT公司支付评估费70000元。资产评估的结论为: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年6月30日,ZD公司的总资产评估价值为792.14万元,负债为-3.74万元,净资产为795.88万元,增值151.94万元,增值率23.60%。

对于JT公司主张HT公司应对ZD公司的上述支付减资退股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一审律师认为,因ZD公司完成减资后变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HT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ZD公司的财产,且其与ZD公司存在人员混同的情况,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