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起诉后又撤诉,能否认定为恶意诉讼行为
发布时间:2026-07-08阅读次数:
摘要:谢YJ系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缘来幸福鞋馆”店铺的经营者。案外人寻梦公司系拼多多网站、拼多多APP及拼多多微信商城的运营方。古唯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授权原告“使用并销售”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3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该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健步鞋(1)”,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1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4日就该专利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7年9月1日,HJ公司与孝夕阳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孝夕阳公司将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授权的所有专利排他许可给HJ公司实施,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8月2日,孝夕阳公司亦授权原告单独提起专利维权诉讼。名称为“健走鞋(孝夕阳)”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7,申请日2016年4月25日,授权公告日2016年10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1日就该专利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孝夕阳公司按期缴纳了该健走鞋专利的年费。

案情简介

YJ系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缘来幸福鞋馆”店铺的经营者。案外人寻梦公司系拼多多网站、拼多多APP及拼多多微信商城的运营方。古唯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授权原告“使用并销售”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3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该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健步鞋(1)”,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1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4日就该专利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7年9月1日,HJ公司与孝夕阳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孝夕阳公司将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授权的所有专利排他许可给HJ公司实施,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8月2日,孝夕阳公司亦授权原告单独提起专利维权诉讼。名称为“健走鞋(孝夕阳)”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7,申请日2016年4月25日,授权公告日2016年10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1日就该专利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孝夕阳公司按期缴纳了该健走鞋专利的年费。

2019年4月16日,J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惠娟通过手机进入“拼多”平台“缘来幸福鞋馆”店铺,以109元的价格购买了“春夏老人健步鞋女士防滑软底鞋中老年妈妈透气足力鞋爸爸运动鞋男”商品的“7702男款黑色,39”款鞋一双,寄送地址为公证处指定的地址,订单编号为190416-XXXXXXXXXXXXXXX。2019年4月17日,公证处工作人员代为签收了快递包裹。“缘来幸福鞋馆”店铺还展示有“春夏老人健步鞋女士防滑软底鞋中老年妈妈透气足力鞋爸爸运动鞋男”的销售页面,显示单独购买85元,拼单价78元,已拼324件。该店铺同时显示“飞织健步运动鞋”“安全老人鞋”“网布运动老人鞋”“轻便舒爽老人鞋”等多种商品。2019年4月19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监督下,方惠娟在公证处拆开该包裹进行查看,上述商品经公证处拍照后封存,并交由方惠娟保管。2019年4月24日,方惠娟用手机在公证处的“公证云”平台查看上述商品订单详情及物流情况。2019年4月29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及网页内容制作了(2019)厦鹭证内字第25499号公证书。

2019年12月9日,谢YJ经营的“缘来幸福鞋馆”店铺收到寻梦公司发出的标题为“关于专利侵权涉诉通知”的站内信,通知内容为:“拼多多收到专利(ZLXXXXXXXXXXXX.7)维权人广州HJ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侵权起诉材料,称贵方在平台开设‘缘来幸福鞋馆’(店铺ID:XXXXXXXXX)销售相关商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针对以上事项,平台已依据平台协议、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如有问题您可以联系拼多多专员”,通知中也告知了专员的具体QQ号码。相关信息详情显示:商品违规编号为XXXXXXXX,商品ID为XXXXXXXXXX、商品名称为“春秋老人健步鞋女士防滑软底鞋中老年妈妈安全鞋爸爸健步运动鞋男”,限制内容为“商品禁售”,限制原因为“不当使用他人权利-专利权侵权”,限制开始时间是2019-12-0820:35:27,限制结束时间是2036-01-0123:59:59。2020年4月7日,福建省龙岩市闽西公证处对上述网页内容制作了(2020)闽龙闽证内民字第1209号公证书。

YJ为诉称的进货过程、店铺网页及收到拼多多平台站内信的情况申请了两次公证,分别支付公证费1,500元和1,105元,共计2,605元。

法院向寻梦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其回函显示,HJ公司公证购买商品订单编号所对应的商品ID与“缘来幸福鞋馆”站内信中禁售商品的ID相同;回函也确认HJ公司“未向平台提出过禁售上述ID所对应商品的申请”。

2019年11月6日,一审法院收到HJ公司以谢YJ和寻梦公司为被告的起诉状及有关诉讼材料。HJ公司在该诉状中诉称,谢YJ在“缘来幸福鞋馆”拼多多店铺许诺销售、销售落入健走鞋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寻梦公司作为电商平台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对侵权产品链接的上架与及时下架管控不严,应与谢YJ承担连带责任,故要求法院判令谢YJ与寻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8万元。2019年11月16日将该项起诉纳入诉前调解。2020年2月20日,对HJ公司该项起诉受理立案,案号为(2020)沪73民初130号,案由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同年3月31日,HJ公司以需要补强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同年4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准许HJ公司撤诉,并于4月14日向该案各当事人发出民事裁定书。

争议焦点

1、HJ公司之前的起诉行为是否恶意诉讼和错误诉讼

2、HJ公司对谢YJ诉称的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与判决

一、诉讼请求

(一)一审请求

1、确认HJ公司起诉(2020)沪73民初130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又撤诉系错误诉讼行为;

2、判令HJ公司赔偿谢YJ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万元(包含谢YJ营业额损失、商誉无形损失、调查取证、制止侵权所支出合理费用)。

(二)二审请求

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沪73知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依法支持其一审诉请。

二、判决结果

(一)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谢YJ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第一点,对于恶意诉讼,我国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但当事人若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的诉讼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是恶意诉讼。这里的“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的诉讼”应当指程序意义上无根据的诉讼,而非指实体意义上无胜诉依据的诉讼。从诉的构成要件看,起诉者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起诉者、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且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这是一个完整的诉的必备要素。HJ公司以其获得授权实施的孝夕阳公司健走鞋外观设计专利权为权利基础,在同时取得专利维权授权的情况下,当其认为存在涉嫌侵害该专利权情形时,其有权提起侵权之诉。因此,HJ公之前向法院提起的(2020)沪73民初130号诉讼符合诉的构成要件,具有程序上的合法性。无论谢YJ销售的是否就古唯公司外观计专利产品,销该健步鞋商品是否侵害HJ公司获得授权实施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都应经实体审理后依法认定。而这并非本案审理范围。谢YJ销售的健步鞋商品图例与HJ公司获得授权实施的外观设计专利图例之间,存在某些设计元素上的相同或近似,尽管会存在是否落入专权保护范围的重争议,但HJ公司就此提出的侵权之诉,从程序法意义而言,显然不是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的诉讼”。即经实体审理后HJ公败诉,也只是实体法意义上无诉依据的诉讼,但该讼本身并非程序法意义上无根据的诉讼,HJ公司依法应承担的是实体上败诉的法律后果。谢YJ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HJ公司提起该诉讼具有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HJ公司是否还以舒爽鞋专利为权利基础另案起诉,亦与本案中对其前案诉讼是否为恶意诉讼的判断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HJ公司在提起前案侵权诉讼后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论其是因考虑诉讼风险而撤诉,或考虑以其他事由另案诉讼而撤诉,都属于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作为民事权利人有权决定是否起诉、何时起诉以及以何事由起诉,也有权决定对已经提起的诉讼是否撤诉、是否接受调解等。当然,其也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因诉讼行为败诉、撤诉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本案中,HJ公司的起诉符合诉的要件,撤诉也是对其民事权利、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故就现有的事实和证据而言,HJ公司之前的起诉、撤诉行为也难谓是错误诉讼行为。

第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上述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符合以下要件:一是有损害事实存在;二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是行为具有违法性。如前所述,HJ公司提起前案诉讼符合诉的要件,是合法的诉讼行为,自然也不存在法律上可认定的过错。至于因果关系,法律上需要承担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损害事实由相关行为直接引起,即该行为是损害的直接原因。而本案中,虽谢YJ店铺停售商品可能会使收入减少,也确实支付了公证费,但HJ公司仅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未通知寻梦公司采取措施,故谢YJ店铺商品停售而可能收入减少等情形并非前述起诉行为的必然后果。寻梦公司在给一审法院回函中也明确确认,HJ公司未向其提出过禁售申请。因此,HJ公司的起诉行为与原告谢YJ所称的收入减少、费用支出等事项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