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6-08-12阅读次数:
摘要:淘宝会员名“江东郡”的淘宝账号由孙某注册。天猫店铺“小米官方旗舰店”由小M公司经营。2016年11月11日,孙某使用账户在小M公司经营的“小米官方旗舰店”购买“【双11全球狂欢节】正品包邮小米平衡车双轮智能成人儿童体感代步车骑行遥控两种玩法”,支付1899元,订单编号为×××62。涉案平衡车产品包装中附有《迷你九号平衡车使用说明书》及《迷你九号平衡车法律声明》。《迷你九号平衡车使用说明书》载明了产品及配件、功能示意图、初次使用、学习驾驶、安全隐患注意避免、危险动作切勿尝试、安全须知等内容,其中:第7条“安全隐患注意避免:请勿在大于15度的坡道驾驶,Mini可能因力量不足而翻到”。第8条“危险动作切勿尝试:严禁超速和突然加速骑行,这种驾驶行为十分危险,绝大部分的意外摔倒和失去平衡摔伤都是超速或急加速行为造成。”1.禁止骑行Mini驶入机动车道和人车混流的住宅小区;2.禁止超速行驶,超速时车辆会后仰并报警,此时请立即减速,否则车辆可能会因功率不足而失去平衡摔倒;3.禁止突然加速或刹车。急加减速会导致车辆因力量不足或功率不足而失去平衡摔倒。急加减速是指身体倾斜角度超过5度或者加速度超过4kmph/s的加减速情况”。第9条“安全须知:一旦驾驶Mini进入公共区域,它也具有交通工具属性,因此存在所有交通工具可能存在的全风险。严格按照本手册的提示驾驶将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您和他人的安全”。《迷你九号平衡车法律声明》载明:一、产品法律声明:您对平衡车越熟悉,驾驶时越容易,因此我们请您“:1.认真阅读说明书,通过APP教学测试,方可进行驾驶练习阶段。18.驾驶Mini必须从车尾上车并佩戴专业护具。22.夜间驾驶比白天要危险得多。驾驶者很难被汽车驾驶员和行人注意到。因此,我们建议您不要在黎明、黄昏或夜间骑车。选择在黎明、黄昏或者夜间骑行的成人,要有接受风险大幅增加的心理准备,更需要在骑行和选择安全设备方面格外注意。38.在以下情况禁止驾驶。包括恶劣的天气、能见度很低、在黎明、黄昏或在黑暗中或者极度疲劳的时候,因为上述每种情况都会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二、对消费者违反上述声明条款而导致的或可能导致的所有索赔、责任和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驾驶中遇到的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的风险,骑行者需要自行承担责任。2016年12月27日18时30分左右,孙某使用涉案平衡车行驶至杭州市上城区××门口时从该车上摔落受伤,被送至杭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左胫骨上端骨折。住院期间为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13日,医疗费用总计32819.43元。后孙某于2018年8月15日至8月22日住院进行术后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医疗费用总计16506.81元。2019年3月4日,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孙某委托,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于同年3月19日出具杭州华硕[2019]临鉴字第1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孙某系外伤造成左胫骨外侧平台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目前遗留左膝创伤性关节炎伴左膝关节活动受限,评定为人体损伤九级伤残,评定伤后误工期180日,护理器90日,营养期60日。孙某为此支付鉴定费1900元。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于2017年6月9日发布N公司召回2016年3月22日至2016年5月24日期间生产的部分N3M240型电动平衡车的公告,该公告主要内容为召回生产批号/批次11960/

案情简介

淘宝会员名“江东郡”的淘宝账号由孙某注册。天猫店铺“小米官方旗舰店”由M公司经营。2016年11月11日,孙某使用账户在M公司经营的“小米官方旗舰店”购买“【双11全球狂欢节】正品包邮小米平衡车双轮智能成人儿童体感代步车骑行遥控两种玩法”,支付1899元,订单编号为×××62。涉案平衡车产品包装中附有《迷你九号平衡车使用说明书》及《迷你九号平衡车法律声明》。《迷你九号平衡车使用说明书》载明了产品及配件、功能示意图、初次使用、学习驾驶、安全隐患注意避免、危险动作切勿尝试、安全须知等内容,其中:第7条“安全隐患注意避免:请勿在大于15度的坡道驾驶,Mini可能因力量不足而翻到”。第8条“危险动作切勿尝试:严禁超速和突然加速骑行,这种驾驶行为十分危险,绝大部分的意外摔倒和失去平衡摔伤都是超速或急加速行为造成。”1.禁止骑行Mini驶入机动车道和人车混流的住宅小区;2.禁止超速行驶,超速时车辆会后仰并报警,此时请立即减速,否则车辆可能会因功率不足而失去平衡摔倒;3.禁止突然加速或刹车。急加减速会导致车辆因力量不足或功率不足而失去平衡摔倒。急加减速是指身体倾斜角度超过5度或者加速度超过4kmph/s的加减速情况”。第9条“安全须知:一旦驾驶Mini进入公共区域,它也具有交通工具属性,因此存在所有交通工具可能存在的全风险。严格按照本手册的提示驾驶将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您和他人的安全”。《迷你九号平衡车法律声明》载明:一、产品法律声明:您对平衡车越熟悉,驾驶时越容易,因此我们请您“:1.认真阅读说明书,通过APP教学测试,方可进行驾驶练习阶段。18.驾驶Mini必须从车尾上车并佩戴专业护具。22.夜间驾驶比白天要危险得多。驾驶者很难被汽车驾驶员和行人注意到。因此,我们建议您不要在黎明、黄昏或夜间骑车。选择在黎明、黄昏或者夜间骑行的成人,要有接受风险大幅增加的心理准备,更需要在骑行和选择安全设备方面格外注意。38.在以下情况禁止驾驶。包括恶劣的天气、能见度很低、在黎明、黄昏或在黑暗中或者极度疲劳的时候,因为上述每种情况都会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二、对消费者违反上述声明条款而导致的或可能导致的所有索赔、责任和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驾驶中遇到的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的风险,骑行者需要自行承担责任。2016年12月27日18时30分左右,孙某使用涉案平衡车行驶至杭州市上城区××门口时从该车上摔落受伤,被送至杭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左胫骨上端骨折。住院期间为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13日,医疗费用总计32819.43元。后孙某2018年8月15日至8月22日住院进行术后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医疗费用总计16506.81元。2019年3月4日,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孙某委托,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于同年3月19日出具杭州华硕[2019]临鉴字第1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孙某系外伤造成左胫骨外侧平台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目前遗留左膝创伤性关节炎伴左膝关节活动受限,评定为人体损伤九级伤残,评定伤后误工期180日,护理器90日,营养期60日。孙某为此支付鉴定费1900元。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于2017年6月9日发布N公司召回2016年3月22日至2016年5月24日期间生产的部分N3M240型电动平衡车的公告,该公告主要内容为召回生产批号/批次11960/10130095至11960/10159753,缺陷描述为召回产品的固件版本范围为V1.2.2和V1.2.7的车辆,根据监测评估,当用户在骑行接近额定最高速度再突然急加速时,可能存在导致用户摔伤的危险。涉案平衡车(序列号11960/10308348)于2016年10月10日出厂时的《整车出厂检验报告》载明:型号N3M240的NinebotMini九号平衡车,SN号段1011960/10308294-11960/10308413,经检测组配性监测项目、性能安全测试项目、外观确认检查等项目,检车结果均为合格。2015年8月,N公司发布并实施《自平衡个人代步机器人》企业标准Q/320412NCZ001-2015,该标准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备案(常武标备注册第489号),有效期至2018年8月,其中包含:3.自平衡个人代步机器人相关术语和定义。4.产品分类和型号。5.要求:5.2可靠性能要求:最高车速试验、加速性能、爬坡能力、续航里程、可靠性行使等。5.3安全要求:制动性能、低电量保护、绝缘性能等。6.试验方法:可靠性能测试,包括最高车速试验、加速性能试验、爬坡能力试验等。7.检验规则:包括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周期检验等。2016年10月,国家轻型电动车及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N公司3M240迷你九号平衡车作出检验报告,检验依据为“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Q/320412NCZ001-2015《自平衡个人代步机器人》(N公司企业产品标准),经检测整车质量、最高车速实验、加速性能、爬坡性能、制动性能等项目,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Q/320412NCZ001-2015(N公司企业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2016年12月15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为N公司颁发《产品认证证书》,认证型号N3M240的迷你九号平衡车符合CQC11-469391-2016认证规则的要求,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5日。2019年6月12日,孙某向原审法院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申请,后经选定由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进行鉴定。2020年1月3日,该鉴定所出具浙商检[2019]质鉴0018号鉴定意见书,载明:鉴定委托日期为2019年6月12日,鉴定标的为迷你九号平衡车,鉴定内容为对孙某购买的序列号11960/10308348的迷你九号平衡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包括该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或不合理危险)以及该车于2016年11月11日至2016年12月28日期间在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异常进行鉴定。鉴定地点为杭州市上城区复兴南街345号清怡花苑小区北门口及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鉴定日期为2019年8月7日。鉴定依据为Q/320412NCZ001-2015《自平衡个人代步机器人》、GB/T34667-2017《电动平衡车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T34668-2017《电动平衡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结合实物查勘结果。鉴定过程包括现场勘查、鉴定标的检验、性能试验、黑匣子数据读取:一、现场勘查:2019年8月7日时,当事人代表及鉴定人员对事发现场予以确认后,鉴定人员进行实地勘查。事发地点是由复兴南街进入小区为一段上坡路,路面为沥青路面,并划有机非车道分割线。据孙某现场陈述,事发当天天气情况良好,18点30分左右,天色已黑,小区路灯已亮,他(身高180cm,体重75kg左右)骑行九号平衡车从硬化沥青路面进入上坡路段时感觉该车突然有加速动作,导致他向前摔伤,倒地点在窨井盖附近。事发现场实测路面最大坡度约4.5度。二、鉴定标的检验:1.鉴定标的迷你九号平衡车,产品型号N3M240,最大载重85kg,最高速度约16km/h,执行标准Q/320412NCZ001-2015,序列号11960/10308348。2.外观有轻微刮痕,紧固件、覆盖件牢固可靠,操纵机构的零部件灵活运动、可靠复位,无轴向窜动,无异常声响,无结构性损坏。三、性能试验:对车辆自平衡状态、加速与制动、转向、减速带测试、上下坡、模拟路况测试及加速性能等性能试验,显示车辆状态正常。对最高车速试验,实测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限速模式车速不大于12km/h;对爬坡能力检测,在满载状态下,最大爬坡角度约15度。分析说明:1.工作原理分析。依据Q/320412NCZ001-2015《自平衡个人代步机器人》第3.1条关于自平衡个人代步机器人的定义,可以分析平衡车工作原理主要是建立在静不稳定/动态平衡的基本原理上,利用车体内部的陀螺仪和加速度传感器,来检测车体姿态的变化,并利用伺服控制系统驱动电机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持系统的平衡。2.事故原因分析。勘查鉴定标的平衡车不带有机械制动系统,而是完全依靠驾驶者的重心移动,靠其点击反转产生一个制动力来实现制动(又被称作体感电机吸能制动)。鉴于其工作原理,存在以下一种使用场景,当使用者重心变化(表现为身体倾斜)过快或过大时,轮毂电机的响应动作存在一定的滞后;当连续累积的滞后超过一定程度后可能造成平衡车自平衡功能减弱或失效,最终导致使用者向前摔跤。通过查询鉴定材料和官网宣传资料,生产厂家并没有在说明书直接提及抑或定义身体前倾角度多少为正常加速或剧烈急加速,存在未尽提醒和告知义务。鉴定意见:1.序列号11960/10308348的迷你九号平衡车测试情况未见明显异常,生产厂家没有在说明书直接提及抑或定义身体前倾角度多少为正常加速或者急加速,存在未尽提醒和告知义务。2.数据记录无法区分平衡车运行自然时间,其于2016年11月11日至2016年12月28日期间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异常无法鉴定。关于浙商检[2019]质鉴0018号鉴定意见书,庭审中,孙某将该份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提交,对鉴定程序和过程未提出异议,认为鉴定人在“事故原因分析”部分陈述的“存在以下一种使用场景,当使用者重心变化(表现为身体倾斜)过快或过大时……最终导致使用者向前摔跤”,言下之意即涉案平衡车在设计及工作原理上存在不合理危险,因此存在产品缺陷。N公司认为,从鉴定意见书中对平衡车性能实验的结果来看,涉案平衡车在各个场景的测试结果平衡状态良好,可见产品本身并没有质量缺陷。况且,涉案平衡车的说明书在第六页第八项危险动作切勿尝试里对倾斜、急加减速等事项均予以提醒和告知,所以有关未尽提醒和告知义务的鉴定结论错误。M公司认为,是否存在未尽提醒告知义务的情形属于法律判断,该项鉴定结论已明显超出委托鉴定事项,应当不予采纳。同时因黑匣子数据既非产品生产依据,也非设备的检验标准,无法判断产品是否异常,不能作为鉴定依据。2020年5月14日,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出具《补正鉴定》,对浙商检[2019]质鉴0018号鉴定意见第1条予以说明,即前述鉴定依据的并不是本案纸质说明书,而是官方网站上的电子说明书。现鉴定专家组依据本案《迷你九号平衡车使用说明书》(纸质版),并将纸质说明书与电子说明书的文字内容作了比对,在纸质说明书目录第8项《危险动作切勿尝试》发现了差异,该页另有备注:1.由于平衡车靠重心控制加减速,车辆后仰是唯一有效的限速措施,当车辆后仰时请保持镇定并立即减速。2.急加减速是指身体倾斜角度超过5度或者加速度超过4kmph/s的加减速情况。鉴于此,生产厂家对身体前倾角度多少为急加速作出了提醒和告知,鉴定专家组慎重商酌,前述鉴定意见第1条应予以补正,调整后为“序列号11960/10308348的迷你九号平衡车测试情况未见明显异常”。关于该补正鉴定,孙某认为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主要理由:浙商检[2019]质鉴0018号鉴定的测试过程不符合《电动平衡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电动平衡车安全通用技术条件》之规定,没有在事故现场按照孙某的身高、体重作模拟测试,也没有按纸质说明书的规定做速度及身体倾斜角度测试,且涉案平衡车出厂时国家标准未公布实施,而企业标准未对驻坡能力及保护、失稳保护等进行说明,鉴定意见书中却将国家及企业标准均作为鉴定依据。因此,前述鉴定不属于瑕疵问题,不能通过补正、补充鉴定等方法解决,应当重新鉴定。同时认为前述第二项鉴定意见“数据记录无法区分序列号……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异常无法鉴定”,因生产厂家不肯配合提供内部数据资料,存在过错。为此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以说明鉴定情况。2020年5月19日,鉴定专家组成员于某出庭说明鉴定过程情况。其后对孙某提出的问题作出书面答复:1.事故现场有进行模拟测试:试验场地分为室内和室外,室内为PVC地板,室内测试人员体重75kg,身高172cm;室外为沥青道路,室外测试人员体重80kg,身高180cm。测试人员倾斜角度0-10度,测试速速范围为5km/h-20km/h。鉴定意见书中性能试验项目是依据了Q/320412NCZ001-2015《自平衡个人代步机器人》第6.2条可靠性能试验相关项目,分别做了最高车速试验、加速性能试验、爬坡能力试验、上下坡、模拟路况等项目测试。其中驻坡能力及保护、失稳保护测试,虽然企业标准未进行说明,但鉴定意见书中性能试验中的上下坡项目其实也是检验驻坡能力及保护的测试项目,测试人员做了驻停测试,车辆状态正常。而失稳保护的测试方法为非驾驶者骑行测试。另外,关于黑匣子数据记录问题,N公司代理人反馈技术部的解释称黑匣子数据都是按照累计骑行时间区分,不能按照自然时间区分,代码含义未作说明。2020年6月8日,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向原审法院提交室外测试照片,并再次作出答复:对于鉴定依据:其一,GB/T34667-2017《电动平衡车安全通用技术条件》和GB/T34668-2017《电动平衡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均为推荐性国家标准,Q/320412NCZ001-2015《自平衡个人代步机器人》为N公司的企业标准,测试前鉴定人员参阅了上述三个标准并了解了出台实施的背景,详阅了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各项规定,发现上述标准在术语定义、测试方法等规定方面几乎一致,结合涉案平衡车出厂日期及委托鉴定事项内容,选择了一些性能试验项目进行测试,同时把上述标准作为鉴定依据。驻坡能力及保护在实际试验中已作测试,失稳保护试验因其为非驾驶者骑行测试,不具备试验和判断条件。其二,为了鉴定需要的试验测试不是产品的型式检验测试,我所有权结合委托鉴定事项选择有关项目对平衡车进行测试。综上,本案鉴定及补正鉴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具有重新鉴定的情形。另查明,www.tmall.com(天猫网)由T猫公司注册并运营。T猫公司系涉案平衡车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提供者。T猫公司已在本案诉讼中提供了卖家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争议焦点

案涉的平衡车是否存在缺陷。

诉讼与判决

一、一审法院诉讼(孙某提起)

(一)孙某诉讼请求

1、小M公司和N公司赔偿医疗费49326.24元、误工费36334.36元、护理费18167.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营养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26427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0190元、伤残等级鉴定费1900元、公证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495549.78元;

2、T猫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小M公司、N公司、T猫公司共同承担涉案平衡车质量鉴定费50000元;

4、小M公司、N公司、T猫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二审法院诉讼(孙某提起)

(一)孙某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上诉人以产品责任为由主张被上诉人赔偿,须证明案涉平衡车存在缺陷。上诉人以部分小米平衡车因存在缺陷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被召回为由主张案涉平衡车存在缺陷,但召回的平衡车与案涉平衡车相同生产周期、批次、固件版本的小米平衡车不在该次召回之列。根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轻型电动车及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以及N公司出具的《整车出厂检验报告》,与涉案平衡车相同型号或生产批号、批次的迷你九号平衡检测为合格产品,并不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问题。平衡车本身不有机械制动系统,完依靠驾驶者的重心移动,靠其点击反转产生一个制动力来实现制动。这是平衡车的工作原理,亦是其区别于传统骑行工具的特点,并且商家作为卖点大力宣传。因此,孙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消费者对此特点应属明知。基于平衡车的上述特点,平衡车的骑行者需反复练习以掌握重心变化的幅度和速度避免摔倒。孙某已独立骑行平衡车上路,说其已熟练掌握平衡车的骑行技能,能够控制身体斜的幅度和速度。因此,上诉人以普通人难以控制身体倾斜角度和速度为由,主张涉平衡车自身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情形,且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案涉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程序、过均未提出异议,将其作为证据提交;在鉴定机构出具不利于上诉人《补正鉴定》后,上人才对案涉鉴定意见书的程序、过程提出异议,明显“唯结果论”,而其上述异议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一审未准许重新鉴定并无不当。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平衡车不符合现行电动平衡车的国家标准,故上诉人仅以案涉平衡车在国家标准出台前生产上市为由,主张生产商和销售商因召回案涉平衡车,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GB/T34668-2017《电动平衡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中的测试方法完全可以对平衡车的安全性和是否存在瑕疵、异常进行测试,故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对黑匣代码含义进行说明为由主张被上诉人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应当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