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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股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10-20阅读次数:
摘要:​2018年2月1日,告因资金需要HT公司通过招商银向被告打款25268600元。2018年5月30日,HT公司与J公司达成了编号为:BJHT-债转2018-007的《债权转让协议》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日,告因资金需要HT公司通过招商银向被告打款25268600元。2018年5月30日,HT公司与J公司达成了编号为:BJHT-债转2018-007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内容如下:“甲方(新债权人):J公司,乙方(原债权人):HT公司。鉴于物流公司因资金紧张于2018年2月1日向乙方借入资金25268600元。物流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归还乙方5000000元。截止2018年5月30日物流公司尚欠乙方款项合计20268600元。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债权转让。1.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转让上述债权20268600元,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乙方受让该债权。2.乙方负责向债务人物流公司通知债权转让事宜。第二条陈述、保证和承诺。1.甲方承诺并保证: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乙方承诺并保证:(1)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等。”该转让协议签订后,2018年5月30日,HT公司通知被告物流公司关于《债权转让通知书》(1),上载:“物流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我司与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BJHT-债转2018-007。现将我司对贵司的20268600元债权,依法转让给J公司,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贵司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之日起向J公司履行全部义务。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等。”

2018年5月31日,被告因资金需要,J公司通过中国银行向被告打款350000元。2018年5月31日,J公司与TF公司达成了编号为:SDJJKG-债转-2018-007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内容如下:“甲方(新债权人):TF公司,乙方(原债权人):J公司北。鉴于:1.物流公司因资金紧张,为了支付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款等。于2018年2月1日向HT公司借入资金25268600元。物流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归还HT公司5000000元。截止2018年5月30日物流公司尚欠HT公司款项合计20268600元。2018年5月30日,HT公司与J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编号:BJHT-债转2018-007。J公司取得了其对物流公司20268600元的债权。2.2018年5月31日物流公司向J公司借入资金350000元。以上两项债权合计20618600元。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债权转让。1.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转让上述债权20618600元,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乙方受让该债权。2.乙方负责向债务人物流公司通知债权转让事宜。第二条陈述、保证和承诺。1.甲方承诺并保证: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乙方承诺并保证:(1)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等。”该转让协议签订后,2018年5月31日,J公司通知被告物流公司关于《债权转让通知书》(2),上载:“物流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我司与TF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SDJJKG-债转-2018-007。现将我司对贵司20618600元债权,依法转让给TF公司,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贵司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之日起向TF公司履行全部义务。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等。”

2018年5月31日,原告TF公司与被告物流公司达成了编号:RZTF-债转股-2018-001《债转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甲方:TF公司,乙方:物流公司。鉴于:物流公司因资金紧张,为了支付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款等。于2018年2月1日向HT公司借入资金25268600元。物流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归还HT公司5000000元。截止2018年5月30日物流公司尚欠HT公司20268600元。2018年5月30日,HT公司与J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编号:BJHT-债转2018-007。J公司取得了其对物流公司20268600元的债权。1.2018年5月31日物流公司向J公司借入资金350000元。2.以上两项债权合计20618600元。3.根据J公司和TF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SDJJKG-债转-2018-007。J公司对物流公司的20618600元的债权转让给TF公司。为了妥善解决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问题,双方同意以债转股的方式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一、双方同意甲方以债权出资的方式参加乙方本次增资扩股,甲方成为乙方新增股东。二、截止至2018年5月30日,甲方对乙方的债权数额是人民币20618600元。甲方以此债权出资后,乙方的注册资本为28921.86万元。甲方所有的乙方股份加上本次债转股增资后,甲方持有乙方公司股份为47.74%。三、由于甲方对乙方享有20618600元的债权,甲方以该债权转为对乙方的出资,乙方应在2018年9月30日前,按照公司法要求协调公司原股东,出具股东会决议、进行股权变更,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改组等手续,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四、违约事项。乙方未依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期限,依法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的相关手续。甲方有权取消本次债转股协议。要求乙方归还甲方20618600元本金和利息(按年利率12%计息)。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2019年3月20日,物流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该决议第五条:“同意TF公司贸易有限公司的退出要求。鉴于公司目前资金困难,无法及时归还TF公司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公司和张某某承诺:待公司贷款到账以后一周之内一次性归还TF公司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最迟到六月底。如果到期不能归还,公司和张某某愿意提供TF公司认可的公司担保和财产抵押以及个人无限连带担保和财产抵押。TF公司承诺,在公司全部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以后一周之内办理完股权转让(转让给张某某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手续等。”

2020年4月7日,TF公司向被告物流公司发出了《关于解除债转股协议的通知》,内容如下:“物流公司:根据我司与贵司2018年5月31日签订的债转股协议(编号:RZTF-债转股-2018-001)第二页、第三页的约定,贵司一直没有按照协议进行增资扩股工商登记变更、改组董事会,已构成违约。我司期间多次督促,贵司仍然没有履行约定。我司决定解除与贵司2018年5月31日签订的债转股协议(编号:RZTF-债转股-2018-001)。根据债转股协议第四项违约责任约定,贵司应该退回我司增资扩股资金20618600元;利息4536092=本金20618600元*22个月(2018年5月31日-2020年3月31日)*1%月利率。”请贵司接到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归还投资本金和利息共计25154692元。我司收款账户信息如下:收款单位名称:TF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日照分行;账号:**×××**。否则,我司将起诉贵司,维护我司权益等。

另查明,2018年1月8日,张某某与HT公司签订了《物流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张某某同意将持有物流公司43.74%的股权(认缴出资额11748万元人民币)以11748万元人民币转让给HT公司,HT公司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该股权;HT公司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费11748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等。随后,HT公司又与TF公司签订了《物流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HT公司同意将持有物流公司43.74%的股权(认缴出资额11748万元人民币)以11748万元人民币转让给TF公司,TF公司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该股权;TF公司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费11748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HT公司等。

另,被告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张某某,原告TF公司系被告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43.7379%。

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支出保全费5000元。

原告根据上述债转股协议的约定,要求被告偿还债务20618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息)。被告则提出其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将43.74%的股份11748万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及HT公司均未向张某某支付转让对价,现张某某同意将上述债权中20618600元债权转让给被告,故被告以对HT公司所享有的20618600元的债权本息冲抵原告对被告所主张的权利,故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对涉案资金享有债权冲抵的权利。

  诉讼及判决   

一、诉讼请求

(一)起诉请求(TF公司提出):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物流公司向原告TF公司偿还债务2061860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均由被告承担。

二、判决结果

(一)一审法院判决

1、被告物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TF公司款项共计20618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31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息)。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14989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物流公司负担。

律师评析                   

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企业所享有的合法债权按约定的方法折抵为一定的股权,增加债务人企业注册资本,成为该企业的股东,相关债务由此消灭的行为。涉案中,被告向HT公司及J公司借款共计206186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打款记录为证,且被告对该事实予以认可。被告借款后,案外人HT公司及J公司将涉案债权一并转让给原告,并分别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被告对于案外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的事实均没有异议。此后,原、被告又签订《债转股协议》。上述协议均系各当事人的真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

原、被告订《债转股协议》后,协议约定了“告应在2018年9月30日前,按照公司法要求协助公司原股东,出具股东决议、进行股份变更,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该组等手续,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被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债转股工商变更登记,《中人民共和国合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为原告的债权办理股工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同时该协议约定违约责任,“被告未依本协议约定的期限,依法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的相关手续,原告有权取消本次债转股协议,求被告归还20618600元本金和利息(按年利率12%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被告未按协议履行,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被告构成违约。根据该协议约定,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股权登记,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被告20618600元及利息的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年利息12%,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利息未超出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保护的范围,应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对涉案资金享有债权冲抵的权利问题:

首先,张某某系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庭审中,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张某某对HT公司享有的债权中20618600元已经转让给被告;其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而张某某将公司股权转让给HT公司,系张某某与案外人HT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与本案法律关系、主体均不相同,故被告提出“以对HT公司所享有的20618600元债权本息冲抵”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张某某应另寻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