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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5-09-10阅读次数:
摘要:上饶海纳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1日。经营范围包括市场管理、投资管理、商业经营、会展、建筑材料、装璜材料等。2016年5月6日,上饶海纳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股东胡某某、邱某某、周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在公司章程上进行了签名。该公司章程第六条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第七条规定,股东出资情况为:周某某认缴出资额1,800万元、出资比例36%;邱某某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出资比例20%;胡某某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出资比例20%;徐某某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出资比例20%;陈某某认缴出资额200万元、出资比例4%;全体股东一致承诺认缴的出资额于2026年5月5日前缴足。

案情简介

上饶海纳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1日。经营范围包括市场管理、投资管理、商业经营、会展、建筑材料、装璜材料等。2016年5月6日,上饶海纳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股东胡某某、邱某某、周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在公司章程上进行了签名。该公司章程第六条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第七条规定,股东出资情况为:周某某认缴出资额1,800万元、出资比例36%;邱某某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出资比例20%;胡某某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出资比例20%;徐某某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出资比例20%;陈某某认缴出资额200万元、出资比例4%;全体股东一致承诺认缴的出资额于2026年5月5日前缴足。第九条规定各股东按章程的规定认缴出资额。第十条规定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第十六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会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其他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同日,上饶海纳公司的五个股东胡某某、邱某某、周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又签署了《股权重组协议》,第一条约定,海纳公司的股权构成,由现在的3,000万增加到5,000万,…。调整后5,000万元,徐某某1,000万元,占总股本的20%;周某某1,800万元,占36%;胡某某1,000万元,占20%;邱某某1,000万元,占20%;陈某某200万元,占4%;其中周某某名下800万元(即占16%)属帮胡某某代持,日后办理过转让手续。胡某某实际出资1,800万,余下周某某名下1,000万元(即占20%)属帮邱某某代持,日后办理过户转让手续,邱某某实际出资2,000万元。以上股本既可用现金入股,也可用在海纳公司的债权抵扣,即债转股。第三条规定,为尽早脱困,一致同意由胡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并兼任总经理全权负责海纳公司的日常工作,…。2016年9月22日,上饶海纳公司的五个股东又签署了《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的内容与2016年5月6日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内容一致。2016年9月23日胡某某、邱某某、谢郑坚作为公司股东在《股东及管理层会议纪要》上签名。该会议纪要明确,因公司存在对外诉讼,为方便日常工作,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变更公司法人,新的公司法人由股东胡某某提名,相关手续尽快完善。公司总经理一职由股东胡某某暂任。2016年9月30日,公司的执行董事、负责人由胡某某变更为叶剑。叶剑当庭陈述其全权委托胡某某管理公司。

2020年4月25日,在邱某某的召集下,公司全体股东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股东大会议案为:1、审议公司资产重组及业态调整方案;2、选举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审议免去叶剑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选举股东邱某某担任本公司新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20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记录:本届股东大会议案经参会股东周某某、邱某某、徐某某、陈某某(80%表决权同意)审议表决通过,胡某某(20%表决权)反对。周某某、邱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分别在决议上进行了签字。根据原告提交的选票显示,周某某、邱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均选举了邱某某作为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胡某某未提交选票。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原告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基南(亦在股东大会现场)陈述:15天前原告在群里发了通知开会及会议要讨论的内容。当日在海纳公司一楼大厅召开股东会,五个股东全部到场,现场也签到了,有签到表。当天开会的时候,原告发言、表态,发言到一半的时候,胡某某情绪激动,将话语权抢过去。第二事项进行执行董事表决,要求重新选举,股东填写了选票,当场就出结果了。由于胡某某没有被选上,胡某某带来的人就抢选票。胡某某抢周某某的选票。之后胡某某愤然离席。徐某某在股东会决议上没有签字,其他人都签字了。胡某某把徐某某送到高铁站。在高铁站徐某某给原告发了信息,说胡某某抢选票态度不好。

14天后,原告到了上海,徐某某到上海火车站在股东会决议上补签了字,但选票徐某某是当天签的。2020年5月17日原告将股东会决议和告知书微信发到“上饶重组群”,徐某某和陈某某明确表示同意。我们的选举程序符合章程规定,所有股东都进行了表决。被告胡某某不投票不签到,不能否认其参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无效的理由,只能证明其放弃了权利。被告胡某某陈述:魏某某是代表真正股东谢郑坚来参加会议的,周某某只是名义代表。他话都讲不清。因为我连谁是周某某都不知道,所以我当时确实让我的工作人员验了身份证。在会议上,原告拿出一个东西在读,具体是什么我不知道,也没有看。我叫他不要读,原告就拿出票,叫大家进行选举,我以为是为了谈项目,但是不是。所以徐某某就叫我送他去火车站,徐某某看了一下就走了。当时公司有很多人,比较乱。徐某某当时叫我把他的股权买去。我说以后再说,开会的时候原告的律师也在场。该院当庭对徐某某进行了电话调查,其陈述,原告提交的2020年4月25日股东会决议是我签的,是我回上海补签的。我同意变更邱某某为公司执行董事。签到表也是我签的。公司实际持股情况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我自己持有20%。重组协议我也签了名字,但协议没有履行。

2020年5月17日,原告将2020年4月25日形成的《2020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告知书》微信发送到上饶重组群,被告胡某某主张其早已退群没看到。2020年5月15日原告也将《2020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微信发送给胡某某,胡某某主张其没有看就删除了。原告主张其也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胡某某和叶剑送达了《2020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告知书》,而且在2020年5月份其向上饶市信州区法院也提起了公司决议纠纷之诉,也提交了证据,当时法院也向被告送达了证据。胡某某于2020年6月份也提交了答辩状。那时他也应该知晓《2020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被告从未向法院行使过撤销权,股东会决议已经生效。2020年5月21日,原告向上饶市广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手续,但由于缺少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及股东会决议未加盖公司公章,缺少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股东胡某某未签字等原因,该管理局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认为2020年4月25日形成的《2020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已生效,两被告应当将公司证照交给原告,并配合原告办理变更手续,两被告拒不配合,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被告胡某某主张周某某36%的股权中有16%系帮其代持,有20%的股权虽然在《股权重组协议》中显示系帮邱某某代持,但实际是帮谢郑坚代持。而且其实际出资了1000多万,系公司大股东,理所应当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原告邱某某则对此主张予以否认,其主张《股权重组协议》并未实际履行,胡某某在其出资表上加盖公司印章,只能证明公司印章由胡某某掌控,不在法定代表人手上。其盖章是否经过财务以及其他股东的同意确认不能确定。

争议焦点

1邱某某对本案是否具有诉的利益;

2、股东会决议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诉讼与判决

一、诉讼请求

(一)起诉请求邱某某

1、确认上饶海纳公司2020年4月25日股东会决议有效;

2、判令被告履行2020年4月25日股东会决议,办理公司章程、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上诉请求上饶海纳公司

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邱某某的起诉或者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邱某某负担。

二、判决结果

(一)一审法院判决

1、确认被告上饶海纳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2、被告上饶海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关于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将执行董事叶剑、法定代表人叶剑变更为执行董事邱某某、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被告胡某某协助办理上述公司变更登记事宜。

3、驳回原告邱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上饶海纳公司、胡某某负担。

(二)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邱某某提起的诉讼,具有明确的当事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的构成要件。本案争议的股东会决议,缺少胡某某的签名,在邱某某持形成的股东会决议要求上饶市广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变更登记时,上饶市广信区市场监督管理以材料不齐为由而不予受理。基于胡某某保管了公司印章及相关证照而又未提起股东会决议撤或不成立、无之诉,其他股东在胡某某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决议内容时,其利益受损,此时应允许其他股东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之诉,否则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将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公司治理难以实现。

胡某某对涉案股东决议持有异议,同时由于公司印章及相证明在胡某某处,在股东会决议有效的情形下,若胡某某不行股东会决议,拒不配合其他股东办理执行董、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则损害了他股东的权益。

根据涉案《公司章程》第十四条的规定,选举和更换执行董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该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决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其它决议,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其他议事项,不属于修改公章程事项,无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的股东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双方争议的股东会决议不存在前述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故对胡某某、上饶海纳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