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资讯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解除行为是否影响原协议的履行
发布时间:2026-04-29阅读次数:
摘要:DN材料公司成立于003年3月25日,由宋某某持股78.31%,朱某某持股21.69%。二人系夫妻系。 2019年4月22日,宋某某、朱某某分别与张某某签订《东信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宋某某向张某某转让所持有的东信公司28.31%股权,朱某某向张某某转让所持有的东信公司21.69%股权,张某某即持有东信公司50%的股权,双方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并备案。 2019年4月25日,宋某某、朱某某作为甲方,张某某作为乙方签订《关于东信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东信公司市值估价3500万元,乙方出资1750万元接受甲方所持有公司50%的股权,乙方向甲方支付50万元作为意向金,甲方收到意向金后办理股权转让变更,之后乙方向甲方支付450万元,工商变更完成三个月内乙方再向甲方支付500万元,乙方需在2019年12月30日前再向甲方支付250万元,针对剩余500万元甲乙双方约定工商变更完成一年内付清,乙方向甲方支付50万元作为利息和补偿。乙方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出资到位,未出资到位的款项以月息2分计算。协议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案情简介

DN材料公司成立于003年3月25日,由宋某某持股78.31%,朱某某持股21.69%。二人系夫妻系。

2019年4月22日,宋某某、朱某某分别与张某某签订《东信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宋某某向张某某转让所持有的东信公司28.31%股权,朱某某向张某某转让所持有的东信公司21.69%股权,张某某即持有东信公司50%的股权,双方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并备案。

2019年4月25日,宋某某、朱某某作为甲方,张某某作为乙方签订《关于东信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东信公司市值估价3500万元,乙方出资1750万元接受甲方所持有公司50%的股权,乙方向甲方支付50万元作为意向金,甲方收到意向金后办理股权转让变更,之后乙方向甲方支付450万元,工商变更完成三个月内乙方再向甲方支付500万元,乙方需在2019年12月30日前再向甲方支付250万元,针对剩余500万元甲乙双方约定工商变更完成一年内付清,乙方向甲方支付50万元作为利息和补偿。乙方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出资到位,未出资到位的款项以月息2分计算。协议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9年10月21日,宋某某作为甲方、张某某作为乙方签订《关于东信公司股权转协的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关于甲乙方签订的《关于东信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涉付款方式的补协议: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第一笔500万已经按时全额支付给甲方;2、现甲方向他人借款500万人民币,该笔资金由乙方按年息50万元支付利息并偿还本金,该笔资金属于乙方已经按时全额向甲方支付的第二笔500万元;3、甲方答应借给乙方500万元,乙方按年息50万向甲方支付利息;该笔资金是乙方全额支付给甲方的第三笔500万元。利息以双方签订本协议并生效的当天开始核算;4、乙方向甲方支付250万元,甲方收到款项后,乙方已经按协议全额1750万元向甲方支付了股权转让金额;5、甲乙双方应按照财务制度向双方出具相应的票据。协议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截至2019年10月22日,张某某已向宋某某、朱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750万元。2019年10月,张某某向宋某某出具欠条一份:“今欠宋某某伍佰万元整利息一年伍拾万元整(起止日期2019年5月到2020年5月)如果逾期月利息按2%(2分)计算”,欠条落款时间为2019年5月。2019年10月,张某某向宋某某出具欠条一份:“今欠宋某某伍佰万元整利息一年伍拾万元整(起止日期2019年9月22号到2020年9月22号)如果逾期月利息按百分之贰算”。

2020年6月16日,宋某某、朱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张某某于2020年3月22日以通知方式解除与其二人签订的《关于DN材料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行为无效。原审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豫0183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判决张某某于2020年3月22日以通知方式解除与宋某某、朱某某签订的《关于DN材料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行为无效。后张某某不服该判决而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豫01民终1175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案涉协议双方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诉讼与判决

一、诉讼请求

(一)起诉请求(宋某某、朱某某提出):

1、判决张某某偿还宋某某、朱某某股权转让价款500万元;

2、判决张某某向宋某某、朱某某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利息50万元(2020年5月31日前利息为50万元;自2020年6月1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以每月2%利率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

3、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宋某某、朱某某承担。

(二)上诉请求张某某提出

1、请求撤销(2020)豫0183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判决结果

(一)一审法院判决

1、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某某朱某某股权转让款500万元、利息5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付至股权转让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宋某某朱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虽然张某某认为案涉协议应予解除并发出解除通知,但是该解除行为已经相关判决认定为无效行为,故案涉协议双方仍应继续履行。现宋某某朱某某已按约将相应股份转至张某某名下,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张某某亦应按约支付应价款。后双方签订了案涉补充协议,约定将张某剩余应付股款转为应向宋某某支付的欠款,张某某并向某某出具有欠条两张,其中落款时间为2019年5月的欠条约借款期限为2019年5月到2020年5月,利息一年50万元,逾期月利息按2%(2分)计算。现宋某某朱某某诉请要求张某某偿还股权转让价款500万元,予以支持。宋某某朱某某要求张某支付利息50万元及自2020年6月1日起按月息2%计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